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四川省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意见》(川金领〔2022〕7号)和《研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遂府阅〔2025〕2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举报非法集资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拓展非法集资线索获取渠道,实现对非法集资风险的前端防控、打早打小。结合遂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线索归集原则。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归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归集本行业、领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并及时向同级处非牵头部门反馈。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对获取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作出初审,将疑似线索报送至市级处非牵头部门。
(二)首报奖励原则。经市级处非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认定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属实,且为首次举报的,则作为有效举报线索,予以奖励。
(三)严格保密原则。对于群众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详细记录举报人信息和被举报人信息等情况,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工作程序
(一)举报渠道。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处非牵头部门要对外公布非法集资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通过“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各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互联网、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收集非法集资举报线索。
(二)线索登记。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处非牵头部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收到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后,应详细记录举报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信息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三)线索核查。市级处非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处非牵头部门核查举报线索的有效性、真实性及举报人奖励资格。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证件信息、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2.举报线索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事发地;
3.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
4.举报线索不属于非法集资;
5.有职责受理或从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6.举报人为该线索的非法集资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7.举报人涉嫌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被行政处置或刑事处置过程中,对其他非法集资线索的检举;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奖励标准。市级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对非法集资线索等级作出评定和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1.三级线索:经调查认定,举报线索确认为非法集资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2.二级线索:经调查确认,被举报的非法集资人涉案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向举报人追加3000元奖励;
3.一级线索:经调查确认,被举报的非法集资人涉案资金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向举报人追加8000元奖励。
(五)奖励程序。市级处非牵头部门应在线索认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级处非牵头部门核对身份信息和办理领取奖励的手续,逾期未到则视为自愿放弃。因特殊情况,举报人向市级处非牵头部门申请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处置属于涉密内容,如举报人不满足奖励条件,市级处非牵头部门不再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有效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加大对举报方式、要求和奖励标准的宣传力度,多层次、多渠道拓展宣传覆盖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实现对非法集资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
(二)严格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在兑现奖励过程中,市级处非牵头部门要严格对照《遂宁市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信息登记表》,认真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经核查无误后方能兑现奖励。举报奖励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领;对于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市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