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政数发〔2024〕27号
遂宁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川办发〔2024〕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梳理了《遂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范围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主要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清单之外,各地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强制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要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材料可由申请人自行完成,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程序,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应遵循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公开透明、合法规范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因行政机构职能调整或行政审批事项调整,需对应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依法变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要素的(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中介服务资质管理部门、服务时限、收费性质等内容);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调整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调整情形的,由相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或中介服务资质管理部门向清单梳理编制牵头部门书面提出动态调整申请,并附相关调整依据,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同意后,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遂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遂宁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