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本级应急广播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条各级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系统24小时有人值守。
第四条值班人员职责包括:
(一)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认真填写《值班日誌》。
(二)严守党的宣传纪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严禁擅自播发未经审批的任何信息。
(三)熟悉系统设备功能、设备连接图和网络拓扑图,能够排除一般故障。
(四)认真履职尽责,确保播出内容和系统设备安全,确保及时有效发布应急信息,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五)定期对应急广播系统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应急广播系统设备巡检记录表》。
(六)熟悉应急预案,能够按照指令和操作规程启动应急预案。
(七)严格交接班程序,认真查验系统运行情况和《值班日誌》并相互确认签字。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采、编、播相关制度,做好与有关应急部门的联络沟通,确保应急信息及时有效发布。
第六条 各级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单位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做好系统运行情况的记录。
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本级应急广播系统应急预案,并进行上报和备案。每年负责组织实施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