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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2号)

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确保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有力有序落实到位,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县委、县政府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扰乱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扰乱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等公共交通秩序。

二、严禁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三、严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四、严禁不听劝阻、违反交通管制规定而强行通行。

五、严禁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六、严禁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

七、严禁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

八、严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

九、严禁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

十、严禁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

十一、严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肉类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十二、严禁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十三、严禁聚众打砸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十四、严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惩处。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蓬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