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和《四川省2021年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川疫指发〔2021〕2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蓬溪县境内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应于计划到达前48小时向集中监管仓监管组电话预约申报,如实申报起运地、海关通关单证号、货物名称、外包装消毒情况、核酸检测情况、承运车辆情况(司机姓名、联系电话、车牌号)及收货地等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采购。相关食品到达后应首先运抵蓬溪县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接受全面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做到“应进必进”“应检必检”“应消必消”。
二、本通告所称进入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相关食品是指进口冷链食品、进口与国内混装的冷链食品。
三、蓬溪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分别设立于蓬溪县金桥镇四川飘香远大食品有限公司和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四川人从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监管仓承担全县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四、每批入仓产品经蓬溪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抽样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和最小密闭外包装每件全面消毒后,由集中监管仓张贴出仓标识,出具《出仓证明》方可在蓬溪县境内储存、加工、销售,否则禁止在蓬溪县境内储存、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的,由集中监管仓对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照《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素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2020〕220号)中《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执行。
五、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建议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前主动查验出仓标识和《出仓证明》,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告知自2021年2月8日起实施。
特此告知。
蓬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