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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办法(完结)


保障措施

第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应急广播安全播出,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应急广播安全播出工作负总责。

第二条各级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提高应急广播安全技术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运行管理能力,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和配备人员,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提高人员业务能力。

考核奖惩

第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对在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

第三条  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系统异常和应急信息迟发、漏发、错发等情形,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抄报当地党委、政府。

第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