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蓬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蓬府公〔2024〕6号),拟征收蓬溪县经开区管委会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蓬溪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蓬溪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现状。(范围详见附表)
拟征收土地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蓬 溪 县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社)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 |||
金桥镇 | 吉福社区 | 2组 | 4.8139 | 4.4549 | 3.408 | 0.3661 | 0.6808 | 0.359 | ||||
4组 | 8.3674 | 8.3494 | 3.3762 | 4.1523 | 0.1191 | 0.7018 | 0.018 | |||||
5组 | 3.7619 | 3.7619 | 2.6711 | 0.0598 | 0.3558 | 0.6752 | ||||||
村集体 | 0.0047 | 0.0047 | 0.0037 | 0.001 | ||||||||
蛇亭咀村 | 4组 | 2.6163 | 2.6163 | 1.5578 | 1.0422 | 0.0163 | ||||||
村集体 | 0.792 | 0.792 | 0.401 | 0.391 | ||||||||
团河坝村 | 2组 | 0.5005 | 0.5005 | 0.4574 | 0.0431 | |||||||
集体土地小计 | 20.8567 | 20.4797 | 11.8752 | 5.6453 | 0.8841 | 2.0751 | 0.377 | |||||
国有土地小计 | ||||||||||||
合计 | 20.8567 | 20.4797 | 11.8752 | 5.6453 | 0.8841 | 2.0751 | 0.377 | |||||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成片开发建设。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等规定,我县征收农用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占比30%,安置补助占比70%。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执行。
四、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应安置人员实行社会保障安置、多途径就业等方式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蓬溪县经开区管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公示期满后,由蓬溪县经开区管委会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自本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蓬溪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拟征地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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