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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案件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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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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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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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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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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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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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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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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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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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大石镇佳琦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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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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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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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7Y408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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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大石镇佳琦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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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大石镇佳琦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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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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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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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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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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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大石镇云边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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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1〕1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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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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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BL6UP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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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大石镇云边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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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大石镇云边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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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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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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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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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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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万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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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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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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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974NW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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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万佳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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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万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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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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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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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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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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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青松茶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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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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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祖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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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70X91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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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青松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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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青松茶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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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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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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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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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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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会镇百姓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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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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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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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4FTAJ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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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会镇百姓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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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会镇百姓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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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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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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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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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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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兴旺烟酒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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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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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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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2160012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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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兴旺烟酒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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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兴旺烟酒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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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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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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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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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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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陈超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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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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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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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2160016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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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陈超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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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陈超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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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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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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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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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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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龙乡家家合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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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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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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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2160014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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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龙乡家家合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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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龙乡家家合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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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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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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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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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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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鹏鑫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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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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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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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584M4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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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鹏鑫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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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鹏鑫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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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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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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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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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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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龙乡张红光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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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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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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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21600017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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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龙乡张红光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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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龙乡张红光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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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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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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