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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四章 缴费申报 补缴补收

来源: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1-06-07 10:1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四章  缴费申报

第三节 补缴补收

第三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十三条 参保单位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等依据。无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补缴1996年以前应缴未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上述规则办理的同时还需提供补缴职工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已不存在原用人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的,可由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灵活就业人员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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