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协议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遂宁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事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座落在遂宁市 路街 号的住宅房屋 套(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基本情况见协议附件一,乙方在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后,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甲乙双方协议的租赁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大写: 万 仟 佰 元 角 分)。租赁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由乙方签约时首次付清第一年租金。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
四、租赁期内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贰仟元整(含水、电、气、光纤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租赁期满解除租约后一月内退还保证金。
五、租赁期内,甲方的责任:
1. 监督管理该房屋的使用情况。
2. 如因城市建设需要,须拆除或改造该租房时,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或房屋改造的需要。
3.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收回房屋,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应交租金总额5%计算,并退还剩余租期的房租费。
六、租赁期内,乙方的责任:
1. 爱护房屋及其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2. 自行负责房屋租赁期内的环境卫生,保证供水、供电、供气、光纤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 搞好防火防盗的工作。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严禁开墙打洞,违章搭建。
4. 承租期内房屋的使用、保养、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5. 乙方如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时,有责任自行排除,同时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
6. 租赁期满时乙方应主动把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租赁协议。
7. 禁止私自转租。乙方若转租他人一经查实,按建设部(1999)70号令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金,转租行为无效。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退租并解除该协议。
8. 严禁利用出租房进行各类违法活动。
9.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期满10日内房屋内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该物件的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10. 按时缴纳租金、水、电、气和物业管理费用。如连续3个月未缴纳任何一项费用,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七、廉租住房保障退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报送当年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证明(证明的出具方式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相同),接受年度审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1. 其家庭经济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的;
2. 其自由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 连续3个月未交房租的
7. 连续3个月未交水、电、气费和物管费的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本协议在乙方付清首年的房屋租金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0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