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我县2021年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未按规范存贮处置固危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未按规范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服务活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自行监测、未验先投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希望有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从业人员以案为鉴,做好生产服务活动中的环境管理。
案例一:蓬溪经开区四川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已经开工建设案
2021年1月19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蓬溪经开区的四川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已经开工建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成者审查后未子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已经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92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蓬溪经开区曾某某在未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案
2021年5月23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蓬溪经开区某厂房正后方的空地进行行政检查,发现空地上存放大量塔吊,塔吊下方地面未硬化,地面有喷漆痕迹。经调查,该批塔吊所有人曾某某,从事塔吊租赁服务,因塔吊在工地上使用后需喷漆保养,其在露天状态下对塔吊进行喷漆作业,且未采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有关规定于2021年7月9日对曾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鸣凤镇蓬溪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案
2021年5月16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鸣凤镇的蓬溪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合作社畜禽养殖废弃物(牛粪)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该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于2021年7月20日对蓬溪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罚款0.1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三凤镇遂宁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部分建成,且未进行验收,即进行生产案
2021年6月11日、12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部分建成,且未进行验收,即进行生产。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有关规定于有关规定于2021年8月25日对该公司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任人陈某某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蓬溪经开区四川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5月17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蓬溪经开区的四川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有关规定于有关规定于2021年9月9日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六:蓬溪某餐饮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5月15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蓬溪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有关规定于有关规定于2021年10月12日对该公司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七:蓬溪经开区遂宁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案
2021年7月6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蓬溪经开区的遂宁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有关规定于有关规定于2021年10月19日对该公司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八:蓬溪经开区四川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9月11日至15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蓬溪经开区的四川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有关规定于2021年10月22日对四川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合计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九:蓬溪经开区蓬溪县某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8月25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蓬溪经开区的蓬溪县某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有关规定于2021年10月25日对蓬溪县某门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十:新会镇蓬溪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及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泄露案
2021年9月7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会镇的蓬溪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合作社未及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泄露。
该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于2021年10月25日对蓬溪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十一:红江镇蓬溪某砂石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1年10月13日蓬溪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对位于红江镇的某砂石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一、二、三级沉淀池内污泥用清掏露天堆放在沉淀池外河岸上,污泥量大约有150立方米,污泥堆放点有两处,两处污泥堆放点均未采取“三防”措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有关规定于2021年12月20日对蓬溪某砂石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十二:蓬溪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案
2021年8月18日至10月14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规定。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有关规定于有关规定于2022年2月25日对该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合计处罚款30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任人李某某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十三:遂宁某水处理有限公司(乡镇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1月15日、16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遂宁某水处理有限公司运营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监测数据显示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总氮监测值为20.3mg/L,超过外排废水应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限值0.353倍。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有关规定于有关规定于2022年3月7日对遂宁某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十四:蓬溪经开区蓬溪县某农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案
2021年12月3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蓬溪经开区的蓬溪县某农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监测,发现该公司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有关规定于有关规定于2022年3月21日对蓬溪县某农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