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 |||||
|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事项 等级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等级 |
| 1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被检举、控告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重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重要 |
| 2 |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重要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重要 |
| 3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重要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 重要 |
| 4 | 持证矿山企业(矿业权人)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重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 重要 |
| 5 | 地热、矿泉水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重要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重要 |
| 6 |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 |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重要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重要 |
| 7 | 农村古树名木;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重要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重要 |
| 8 |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森林经营单位、木材收购加工经营场所、占用使用林地的组织和个人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重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重要 |
| 9 | 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重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重要 |
| 10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 森林防火检查 | 重要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重要 |
| 11 | 生产、经营和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重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 重要 |
| 12 | 生产、经营和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重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 重要 |
| 13 | 种子、苗木的引进单位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重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 重要 |
| 14 | 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重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 重要 |
| 15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 对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 重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2.《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