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须知
一、返还对象
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返还条件
(一)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满12个月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截至上年底无失业保险费历史欠费。
(二)上年度单位裁员率不高于5.5%,其中:30人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三、返还标准
稳岗返还两个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对省政府明确的受关税影响较大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至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名单由省政府下发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程序
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服务模式,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确定享受对象,将返还信息推送给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确认返还信息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参保单位。
五、申领方式
(一)现场办理: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网上办理:登录“四川就业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大厅https://scejy.sc91.org.cn/terminal/pc/index.html→法人服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确认(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模块对单位基本信息、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信息、返还金额、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进行确认(或上传)。
六、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七、申领时限
请各参保单位在12月31日前完成线上确认或线下申报,如未完成视为自愿放弃。
八、其他规定
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时,应如实提供本单位参保人员用工形式等相关材料,并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0个工作日内,将代实际用工单位申领的资金全额拨付至实际用工单位,并提交拨付凭证及实际用工单位收款凭证至申领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特别提醒:劳务派遣经营单位中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纳入稳岗返还范围。
九、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联系方式
蓬溪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0825-5430968,蓬溪县迎宾大道96号人社大楼301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