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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来源: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5-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填表人: 唐雪莲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天福镇冉氏冻货行(冉茂鑫)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02号

冉茂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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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冉氏冻货行

蓬溪县天福镇冉氏冻货行(冉茂鑫)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19年5月8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任隆镇江鹰桃酥王糕点零售店(方春先)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03号

方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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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江鹰桃酥王糕点零售店

蓬溪县任隆镇江鹰桃酥王糕点零售店(方春先)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

处罚款。

2019年5月7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文井镇岳均副食店(岳均)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04号

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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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岳均副食店

蓬溪县文井镇岳均副食店(岳均)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19年5月14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金龙乡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06号

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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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龙乡卫生院

蓬溪县金龙乡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19年5月10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任隆镇张氏冻品店(张波)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07号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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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张氏冻品店

蓬溪县任隆镇张氏冻品店(张波)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

处罚款。

2019年5月10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高升乡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08号

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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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高升乡卫生院

蓬溪县高升乡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19年5月13日

7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任隆镇文氏食杂店(文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09号

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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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文氏食杂店

蓬溪县任隆镇文氏食杂店(文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19年5月13日

8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高升乡军容餐饮店(张军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10号

张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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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高升乡军容餐饮店

蓬溪县高升乡军容餐饮店(张军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

处罚款。

2019年5月13日

9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蓬南镇汇隆副食店(陈晓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11号

 

陈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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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蓬南镇汇隆副食店

 

蓬溪县蓬南镇汇隆副食店(陈晓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19年5月6日

10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蓬南镇天平副食门市店(罗良泽)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12号

罗良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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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蓬南镇天平副食门市店

蓬溪县蓬南镇天平副食门市店(罗良泽)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2019年4月29日


  稽查大队负责人:    陈林                稽查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    张世桥          法制股审查意见及签字: 张文义                法制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    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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