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人: 唐雪莲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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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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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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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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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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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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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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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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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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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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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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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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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冉氏冻货行(冉茂鑫)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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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罚字﹝2019﹞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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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茂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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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9ADTG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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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冉氏冻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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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冉氏冻货行(冉茂鑫)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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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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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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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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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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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江鹰桃酥王糕点零售店(方春先)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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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罚字﹝2019﹞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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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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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44T3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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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江鹰桃酥王糕点零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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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江鹰桃酥王糕点零售店(方春先)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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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
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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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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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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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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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岳均副食店(岳均)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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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罚字﹝2019﹞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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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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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8KMJT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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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岳均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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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岳均副食店(岳均)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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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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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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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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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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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龙乡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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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罚字﹝2019﹞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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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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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821451337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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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龙乡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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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龙乡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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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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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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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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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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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张氏冻品店(张波)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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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罚字﹝2019﹞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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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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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91L6D3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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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张氏冻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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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张氏冻品店(张波)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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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
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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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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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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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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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高升乡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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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罚字﹝2019﹞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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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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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25742651092111C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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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高升乡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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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高升乡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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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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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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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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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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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文氏食杂店(文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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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罚字﹝2019﹞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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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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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B3WG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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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文氏食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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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文氏食杂店(文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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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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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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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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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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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高升乡军容餐饮店(张军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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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罚字〔2019〕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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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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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47JG7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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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高升乡军容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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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高升乡军容餐饮店(张军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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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
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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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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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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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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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蓬南镇汇隆副食店(陈晓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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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罚字﹝2019﹞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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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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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22WJ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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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蓬南镇汇隆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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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蓬南镇汇隆副食店(陈晓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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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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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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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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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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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蓬南镇天平副食门市店(罗良泽)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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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罚字﹝2019﹞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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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良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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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2160012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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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蓬南镇天平副食门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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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蓬南镇天平副食门市店(罗良泽)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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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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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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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负责人: 陈林 稽查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 张世桥 法制股审查意见及签字: 张文义 法制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 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