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6)

来源:蓬溪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3-29 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宝梵镇吉祥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064号

蒲武祥

92510921MA62TXEL9A

蓬溪县宝梵镇吉祥副食店

蓬溪县宝梵镇吉祥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3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赤城镇芭莎丽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090号

 

文来福

92510921MA6614E17L

蓬溪县赤城镇芭莎丽理发店

蓬溪县赤城镇芭莎丽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18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明月镇荣秀门市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处罚〔2022〕126号

李荣秀

92510921MA6865BH0H

蓬溪县明月镇荣秀门市部

蓬溪县明月镇荣秀门市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2年3月16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泓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蓬市监处罚〔2022〕115号

刘禄剑

91510921309483899F

蓬溪县泓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蓬溪县泓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2年3月18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赤城镇宏伟日杂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取暖器案

蓬市监处罚〔2022〕111号

 

段红伟

92510921MA675CX553

蓬溪县赤城镇宏伟日杂店

蓬溪县赤城镇宏伟日杂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取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2年3月16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彭师车行经营部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案

蓬市监处罚〔2022〕113号

 

杨超兰

92510921MA6403MC8N

蓬溪县彭师车行经营部

蓬溪县彭师车行经营部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2年3月17日

7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红江镇茂明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116号

冉茂明

510921600013415

蓬溪县红江镇茂明副食店

蓬溪县红江镇茂明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17日

8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常乐镇利农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108号

彭章英

92510921MA6AJ4LQ8F

蓬溪县常乐镇利农食杂店

蓬溪县常乐镇利农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16日

9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大石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蓬市监处罚〔2022〕112号

任科

 

蓬溪县大石中心卫生院

蓬溪县大石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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