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成都至营山段站前工程CDWZQ-6标段鸣凤镇办公用房、弃土场及便道二期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遂宁市蓬溪县鸣凤镇拱桥坡村八组、九组,晒金村六组、八组、九组,下寺村六组、七组、八组,红光村十组、十一组、十三组、十四组、十五组、十七组,鸣凤镇集体,大桥村一组、四组、五组、十组,欧村沟村四组,青杠村六组的7.8661 公顷土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8693 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615 公顷,园地0.0448公顷,林地4.1079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6公顷,建设用地0.5344公顷,未利用地0.0316公顷)作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成都至营山段站前工程CDWZQ-6标段鸣凤镇临时用地,用于办公用房、弃土场及施工便道。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