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时间 |
| 1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鼎峰海鲜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处罚〔2023〕245号 |
王强 |
92510921MAACJGYK38 |
蓬溪县鼎峰海鲜行 |
蓬溪县鼎峰海鲜行使用不合格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涉案物品。 |
2023年7月14日 |
| 2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四川民通燃气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天然气表换表费案 |
蓬市监处罚〔2023〕244号 |
刘树军 |
91510921337720660J |
四川民通燃气有限公司 |
四川民通燃气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天然气表换表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3年7月24日 |
| 3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赤城镇郭麻油副食店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蓬市监处罚〔2023〕254号 |
白成莉 |
92510921MA69J5AJ2J |
蓬溪县赤城镇郭麻油副食店 |
蓬溪县赤城镇郭麻油副食店经营生物毒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3年7月28日 |
| 4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赤城镇吕妹副食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蓬市监处罚〔2023〕248号 |
吕宗献 |
92510921MA63M2JT4G |
蓬溪县赤城镇吕妹副食店 |
蓬溪县赤城镇吕妹副食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
2023年7月28日 |
| 5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遂宁佰斯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蓬市监处罚〔2023〕249号 |
何小松 |
91510921399767405T |
遂宁佰斯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遂宁佰斯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3年7月27日 |
| 6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槐花镇土桥堰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蓬市监处罚〔2023〕247号 |
胡仲祥 |
/ |
蓬溪县槐花镇土桥堰村卫生室 |
蓬溪县槐花镇土桥堰村卫生室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涉案物品。 |
2023年7月27日 |
| 7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槐花镇黑湖沟村一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蓬市监处罚〔2023〕252号 |
何飞 |
/ |
蓬溪县槐花镇黑湖沟村一卫生室 |
蓬溪县槐花镇黑湖沟村一卫生室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涉案物品。 |
2023年7月27日 |
| 8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赤城镇邻美生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蓬市监处罚〔2023〕246号 |
刘思宇 |
92510921MA6A510J2T |
蓬溪县赤城镇邻美生鲜店 |
蓬溪县赤城镇邻美生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
2023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