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8034/2022-1196101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蓬府办函〔2020〕19号
  • 成文日期: 2020-04-02
  • 发布日期: 2020-04-02
  • 有 效 性: 有效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02 15: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蓬府办函〔2020〕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蓬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 6 -

1.1编制目的 - 6 -

1.2 编制依据 - 6 -

1.3 适用范围 - 6 -

1.4 指导思想 - 7 -

1.5 工作原则 - 7 -

1.6 基本情况 - 8 -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 9 -

2.1组织机构 - 9 -

2.2 工作职责 - 10 -

2.2.1 县防指及办公室职责 - 10 -

2.2.2 部门(单位)职责 - 12 -

3 预防和预警 - 14 -

3.1 监测(预防和预警信息) - 14 -

3.1.1 雨情、水情信息 - 14 -

3.1.2 工程信息 - 15 -

3.1.3 洪涝灾情信息 - 16 -

3.2 预警分级 - 16 -

3.2.1 干旱灾害预警指标 - 16 -

3.2.2 预警级别的分类 - 16 -

3.3 预防预警行动 - 18 -

3.3.1 预防预警准备 - 18 -

3.3.2 预警行动 - 20 -

3.3.3 江河洪水预警 - 20 -

3.3.4 城市洪涝预警 - 21 -

3.3.5 突发性洪水预警 - 21 -

3.4预警警报的发布 - 22 -

3.5预警警报的解除 - 23 -

4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 23 -

4.1 信息报送处理 - 23 -

4.2 信息发布 - 25 -

5 应急响应 - 25 -

5.1 响应准备 - 25 -

5.2 响应流程 - 25 -

5.3 预案启动 - 25 -

5.4 启动、终止条件及响应行动 - 26 -

5.4.1 Ⅳ级应急响应 - 26 -

5.4.2 Ⅲ级应急响应 - 27 -

5.4.3 Ⅱ级应急响应 - 28 -

5.4.4 I级应急响应 - 30 -

5.4.5 先行处置原则 - 32 -

5.5 其他响应措施 - 32 -

5.5.1 汛期值班 - 33 -

5.5.2 应急通讯 - 33 -

5.5.3 指挥协调 - 33 -

5.5.4 紧急处置 - 34 -

5.5.5 安全防护 - 36 -

5.5.6 社会力量动员 - 36 -

5.5.7 新闻报道 - 37 -

6 保障措施 - 38 -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 38 -

6.2 重点工程抢险保障 - 38 -

6.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 38 -

6.4 供电保障 - 39 -

6.5 交通运输保障 - 39 -

6.6 医疗卫生保障 - 39 -

6.7 治安保障 - 39 -

6.8 物资保障 - 40 -

6.9 应急经费保障 - 40 -

6.10 技术保障 - 41 -

7 后期处置 - 42 -

7.1 物资补充和水毁工程修复 - 42 -

7.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 42 -

7.3 善后处置 - 42 -

7.4 社会救助 - 43 -

7.5 保险理赔 - 43 -

7.6 奖励与责任追究 - 43 -

8 预案管理 - 43 -

8.1 宣传培训 - 43 -

8.2 预案更新 - 44 -

8.3 演练 - 44 -

8.4 预案解释 - 44 -

8.5 预案实施 - 44 -

9 附则 - 44 -

9.1 本预案名词术语定义 - 44 -

9.2监督检查及防汛抗旱纪律 - 46 -

9.2.1 监督检查 - 46 -

9.2.2 防汛抗旱纪律 - 46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方针和科学、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为主动预防、应对我县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及其衍生灾害,规范防汛抗旱应对行动,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做到主动、科学、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水旱灾害,为防汛抗旱调度、抢险救灾提供科学的依据,使防汛抗旱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序可循,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遂宁市防汛应急预案》、《遂宁市抗旱救灾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蓬溪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蓬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涪江、芝溪河洪水和本县境内由于遭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全县或局部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指导思想

要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实现由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强化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全面提高防汛抗旱的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5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在县委县政府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统一调度水库、水电站防洪库容,负责制定、协调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县各乡镇(街道)制定本辖区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处置预案。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人民政府(办事处)为主的预防、监测、处置应急工作机制,落实分级应急处置责任制。

以防为主,防抢结合。防洪抗旱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结合的原则。

协调配合、军民联防,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行动;依靠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驻蓬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人员在防洪工作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1.6 基本情况

我县地处四川盆地中部偏东,幅员面积1251平方公里,辖19个乡镇、1个街道办,262个行政村、59个社区,总人口68.19万,是中国书法之乡、中国革命老区、中国西部门都、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县境内有干、支流198条,总长964.8公里,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15条。主要河流有涪江、芝溪河及其支流、荷叶溪、华兴河等。涪江发源于阿坝州松潘县境内,经射洪县沱牌镇流入我县,从北向南,流经我县红江、金桥、荷叶3个乡(镇),由荷叶乡流出县境,进入潼南县境内。涪江在我县境内干流长36公里,落差32米,平均坡降0.8‰,年平均流量为444立方米每秒。沿河人口7.2万人,耕地4.2万亩。芝溪河发源于西充县高院镇,自东北向南依次流经我县新会、赤城、普安街道、明月、吉祥5个乡(镇),进入遂宁市船山区唐家乡注入涪江,全长64公里,总流域面积748平方公里,我县境内干流长56公里,流域面积675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5.06立方米每秒,沿河人口13.5万人,耕地5.9万亩。

县境内水库众多,我县现有水库77座,其中:中型水库2座,小(1)型水库19座,小(2)型水库56座,为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基本的防汛安全保障。

水旱灾害的主要特点:一是灾害造成损失巨大。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洪涝灾害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越来越大。二是降雨强度大,且多具突发性。根据多年气象记录,我县大暴雨天气主要集中在6-8月,降雨时间短,雨量大,致灾性强。三是暴雨易形成外洪内涝。由于农村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劳动力严重缺失,各类水利基础设施难以及时维护,加之涪江发生大洪水时期也是我县多雨季节,暴雨极易诱发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区内涝。四是洪灾发生时空频率逐年增大,且发生洪水的强度高于以前。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蓬溪县人民政府设立蓬溪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是全县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为蓬溪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有关乡镇(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所承担防汛抗旱应急指挥工作。

指 挥 长:负责水利工作的副县长

第一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

县应急局局长

副 指 挥 长:县政府办联系水利工作副主任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扶贫开发局、县气象局、县教体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文广旅游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武警中队、蓬溪经开区、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蓬溪分公司、中国电信蓬溪分公司、中国财保蓬溪支公司、赤城镇、普安街道办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园区设防汛抗旱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并明确防汛抗旱专职工作人员,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设防汛抗旱工作小组,由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责任人,兼任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县防指及办公室职责

县防指的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防汛工作指示精神,在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督导各乡镇(街道)实施辖区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旱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及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深入一线指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统一协调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等参与防汛抗旱救灾。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启动本预案后,县应急局与其合署办公。办公室职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防汛抗旱抢险工作的法规、法令和方针、政策;贯彻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水旱灾害发生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方案及工作措施建议,为县防指决策提供依据;汛期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及时收集和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和抢险救灾信息;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做好洪水、应急供水调度管理工作,对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上级报告;收集和汇总水旱灾情,及时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负责水旱灾害预警、信息披露和新闻发布筹备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

2.2.2 部门(单位)职责

2.2.2.1 抢险救援组

县人武部、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教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集结队伍、调集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设施赶赴洪灾现场,迅速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险疏散;对被洪水围困,淹没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护,组织老弱幼人员和重病(伤)员转移外送;立即组织抢修城镇、江河、水库应急防洪工程,全力做好防洪抢险工作。

2.2.2.2 救护防疫组

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立即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赶赴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现场病员救治,转移外送重病(伤)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人和动物传染病与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2.2.2.3 转移安置组

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扶贫移民局:立即设置临时居住场所或调剂群众住房,调集生活救助资金和帐篷、食品,饮用水等物资,组织协调落实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

2.2.2.4 物资保障组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储备和调拨防汛抢险资金、物资(粮油,食品,矿泉水药品、柴(汽)油,帐篷等),确保防汛抢险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有效供应。

2.2.2.5 交通运输组

县交运局、县住建局:负责组织交通运力和工程抢修设备,对救援所需的公路、桥梁等设施进行抢修、疏通,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物资,设备和救援人员,伤病人员的快速运送。

2.2.2.6 电力通信组

县经科局、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蓬溪分公司、中国电信蓬溪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需要和转移安置点群众的临时供电,在通讯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时,立即开通备用应急通讯设备,保证应急救援,抗灾救灾通讯畅通。

2.2.2.7 治安维护组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及储备仓库的警卫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区的保护;预防、打击各类破坏供水、供电、救灾物资运输的违法犯罪活动。

2.2.2.8 灾情监控组

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天气形势变化的监测、分析、预报,及时向指挥部提供未来汛情、雨情、旱情发展趋势和应对工作建议;对灾区水利工程蓄水、农作物、林木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汛情、旱情对城乡生活、农作物、江河水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人畜饮用水安全。

2.2.2.9 宣传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按照县防指的指令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报道汛情、灾情及应急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全面向受灾群众宣传抗灾、救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

各乡镇(街道)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库防汛安全、河道及水域内水葫芦、行洪障碍物的清障工作,确保安全度汛;县农业农村局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农机排灌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预防和预警信息)

充分利用气象、水文等汛情监测手段,依靠广大群众进行密切监控,随时掌握汛情灾情,并预测水旱灾害发展趋势。

3.1.1 雨情、水情信息

县气象局应加强对当地气象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按预报标准的国家规范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办。县防办应与县气象局、水文部门加强联系,实时掌握天气形势和江河水势变化。县气象局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并做出评估,提高精度,及时报县防办增长预见期(县防办24小时值班电话:0825-5435110)。

3.1.2 工程信息

3.1.2.1 水库、电站工程信息

(1)标准内洪水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在水库、电站超汛限水位运行时加强对枢纽工程的观察监测,并严格按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运行。水库、电站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及时向下游预警,同时迅速处置险情;中型水库、电站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半小时内报县防指,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1小时内报县防办。

(2)超标准洪水

水库、电站遭遇超标准洪水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提前向溃坝洪水淹没范围内发出预警,及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3.1.2.2 堤防及其他工程信息

(1)标准内洪水

江河洪水超警戒水位时,各堤防所在乡镇(街道)、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工程观察监测,并将堤防、涵洞、泵站、水闸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涪江、芝溪河等重要河流上的堤防、涵闸等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1小时内报县防办。

(2)超标准洪水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向可能淹没区内预警,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损失。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应及时报告洪涝灾情信息。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初报灾情信息到县防办。

3.2 预警分级

3.2.1 干旱灾害预警指标

针对当地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由县防办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具体见表3.1。

表3.1 干旱等级划分指标表

指标类别干旱类型时段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特大干旱(Ⅰ级)
作物受旱面积(万亩)因旱饮水困难人数(万人)作物受旱面积(万亩)因旱饮水困难人数(万人)作物受旱面积(万亩)因旱饮水困难人数(万人)作物受旱面积(万亩)因旱饮水困难人数(万人)


主要指标冬干11月21日—2月28日5﹤I≦205≦N﹤1020﹤I≦5010≦N﹤2050﹤I≦8020≦N﹤8080﹤I80≦N
春旱3月1日—5月5日








夏旱4月26日—7月5日5﹤I≦2525﹤I≦5555﹤I≦8585﹤I




伏旱6月26日—9月10日








城市干旱 90%﹤连续15天城市供水保障率≦95%85%﹤连续15天供水保障率≦90%75%﹤连续15天供水保障率≦85%连续15天供水保障率≦75%

3.2.2 预警级别的分类

水旱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2.2.1 Ⅳ级预警(蓝色)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2)涪江干流涪江射洪水文站流量达到8000立方米每秒;

(3)芝溪河水位超过337米,流量达到200立方米每秒,且河堤无严重险情;

(4)全县发生轻度干旱;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预警的情况。

3.2.2.2 Ⅲ级预警(黄色)

(1)较大范围(全县)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涪江干流射洪水文站流量达到11000立方米每秒;

(3)芝溪河水位超过338米,流量达到338立方米每秒,且河堤无严重险情。

(4)县气象部门预报强降雨将继续严重影响我县,并发出紧急警报;

(5)全县发生中度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预警的情况。

3.2.2.3 Ⅱ级预警(橙色)

(1)较大范围(全县)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涪江干流涪江射洪水文站流量达到17000立方米每秒;

(3)芝溪河水位超过339.4米,流量达到388立方米每秒,并预报还将上涨。

(4)中型、小(1)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5)全县发生严重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预警的情况。

3.2.2.4 I级预警(红色)

(1)较大范围(全县)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涪江射洪水文站水位流量达到19800立方米每秒;

(3)中型、小(1)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主要城镇安全;

(4)中型、小(1)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全县发生特大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I级预警的情况。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

防汛抗旱工作应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在城乡建设、工程选址、各种规划中要提前考虑规避灾害风险,充分做到灾前预防,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从思想认识、组织管理和技术保障上充分做好洪旱灾害的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每年汛前要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等防汛抗旱法律法规 ,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全县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山洪地质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

(3)工程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制订和完善各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和机具,并确保能正常投入使用。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立防汛抗旱专用网络系统,确保防汛抗旱信息畅通。

(7)隐患排查。加强对江、河、湖、库、山洪、干旱等灾害风险区域的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登记、评估和整改,及时消除和控制风险。

(8)汛前检查。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查找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9)培训和演练。防汛抗旱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保证培训质量。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每年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排查出的山洪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3.3.2 预警行动

(1)预警。按洪灾分级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2)预警形式。受灾区域的政府应采取短信、网络、电视、广播、报刊、LED大屏、流动宣传工具或人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和灾区群众进行洪灾预警,并分别落实专门力量,建立预警、清场、警戒三道防线,组织实施群众疏散转移,确保万无一失。

3.3.3 江河洪水预警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由县、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将重要天气消息和有关洪水信息传递到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县防办、各乡镇(街道)24小时监控,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的副指挥长负责组织会商气象、水情发生趋势,并迅速完成本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县防指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在前期预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会商、完成预警。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的副指挥长负责组织会商,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4)超标准(特大)洪水预警。洪水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当出现超标准洪水时,县防指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各自完成相关预警工作。

3.3.4 城市洪涝预警

(1)城市外洪预警。城市外洪是指对城市防洪形成威胁的江河洪水水情。城市建设及其他部门要服从县防指的指挥,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执行。

(2)城市内涝预警。由县住建局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市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由县住建局负责内涝的预警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3.3.5 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滑坡等山洪地质灾害。此类灾害的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暴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1)水库溃坝洪水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县防指报告水库运行情况。当水库洪水位达到危险(校核)水位或可能溃坝时,由当地政府发布预警,同时逐级报告并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可能影响区域发布预警。

(2)堤防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滑坡等情况,危及工程安全,可能失事并造成损失时,由当地政府发布预警,同时逐级报告并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可能影响区域发布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当地政府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山洪灾害区域内,每个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明确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逐级报告本地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4预警警报的发布

一般(Ⅳ级)预警、较重(Ⅲ级)预警由县防指确定和发布;严重(Ⅱ级)预警和特大(I级)预警由县防指确定发布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市防指。

预警级别确定后,县防指向乡镇(街道)、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出紧急通知或电话电报,同时通过县电视台、手机短信平台等媒介迅速向社会发布相应的级别预警预报。

3.5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降雨量减小或停止,涪江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中型水利工程蓄水明显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汛情旱情得到缓解,县防指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分析后,宣布预警预报降级直至解除预警预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宣布终止预警期。

4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1 信息报送处理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县防指统一负责,应遵循及时快速、真实全面的原则。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遇突发险情、灾情,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要及时掌握,做好首报和续报工作,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在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的同时越一级报告。

对一般工、险情信息,在正常值班情况下,由值班室掌握,向县防办主任反馈处理结果;对重要工、险情信息,由值班室在收到信息半小时内经县防办主任呈报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审签,并随时了解工程运行状况、处险进展和险情变化情况,督促相关人员办理和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发生溃坝、溃堤,由值班室立即口头逐级报告,县防办随后整理急件文书呈报,并确定专人全面掌握情况和处险过程。

一般灾害信息:受灾范围小,灾害损失小和无人员伤亡,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在4小时内收集灾情、统计报表,送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县防办。特殊情况及时联系及时报告。

较重灾害信息:受灾范围较大,洪灾损失较大,因洪灾伤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防办,县防办统计核实灾情后送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审定后上报市防指。

严重及特大灾害信息:影响范围大、受灾损失巨大,因灾伤亡3人以上的,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防办,并及时收集、整理各种信息,认真分析,提出建议和措施,县防办统计核实灾情后送各正副指挥长审定后报市防办。

涪江、中型水库调度信息处理程序:当收到涪江和中型水库洪水预报等重要信息时,经值班室迅速呈县防办主任批办,进行调度分析,由县防办承办洪水调度命令。

汛情紧急时,收到请求抗洪抢险部队、民兵或专业队伍支援和抗洪抢险物资时,由值班室登记,送县防办主任审阅,由县防办形成调度建议后送副指挥长和指挥长决策。

县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市防指,并及时跟踪报告。

4.2 信息发布

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县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其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县应急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和武警的,由县人武部审核。在县级媒体以上公开报道的稿件,涉及全县汛情、旱情及其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由县防办审核,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水旱灾害损失的,由县防办会同县应急局审核。

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行政区域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准备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各工作组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按照指挥长的指令和本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洪涝灾害的应对处置。

5.2 响应流程

详见附件1。

5.3 预案启动

经过会商研判,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大洪灾,或需要县防指直接组织、指挥的洪涝灾害,经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5.4 启动、终止条件及响应行动

5.4.1 Ⅳ级应急响应

5.4.1.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县防指发布Ⅳ级预警(蓝色)后,县防指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5.4.1.2 响应行动

(1)应对一般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指挥,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具体负责防汛工作。

(2)县防办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县防办主任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加强协调及时掌握相关情况,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确保防汛抗旱物资、抢险队伍、责任制等落实到位。

(4)相关乡镇(街道)和县防指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做好受灾威胁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防汛队伍和责任人要上堤上库查险排险,涪江干堤上相关乡镇(街道)安排3至10人/公里进行巡视,主要险工险段要加强防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同时保证巡防人员生命安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健单位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治病等。

5.4.1.3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县防指适时宣布结束响应。

5.4.2 Ⅲ级应急响应

5.4.2.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县防指发布Ⅲ级预警(黄色)后,县防指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办提出建议,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

5.4.2.2 响应行动

(1)应对较重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县防指启动本预案,由县防指指挥长指挥。乡镇(街道)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县防指开展工作,防止其他事件的发生。

(2)县防办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县防指要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状,提出处置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及应采取的紧急工程措施和重大险情抢护的物资器材及部队官兵调配时的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县防指视汛情适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情况严重时,向市应急机构请求指导和协调。

(4)县防办主任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加强协调及时掌握相关情况,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确保防汛物资、抢险队伍、责任制等落实到位。

(5)相关乡镇(街道)和县防指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做好受灾威胁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各部门要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联系乡镇(街道),指导、协助当地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将达到河道安全泄量的极限值,沿河地势低洼地带的险情增加,灾情加大,水库水位将达到正常水位以上,抗洪抢险将处于紧张状态,涪江干堤上相关乡镇(街道)安排一线劳力30至50人/公里,需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运用水库拦蓄洪水,确保不垮一堤一库。主要险工险段要加强防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同时保证巡防人员生命安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健单位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治病等。

5.4.2.3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县防办适时提出终止Ⅲ级响应的建议,经请示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4.3 Ⅱ级应急响应

5.4.3.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县防指发布Ⅱ级预警(橙色)后,县防指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办提出建议,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市防指。

5.4.3.2 响应行动

(1)应对严重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县政府请示市政府,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下,由常务副县长指挥,乡镇(街道)在做好先期防汛抢险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全力配合省、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防止其他事件的发生。

(2)各县级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自己联系乡镇(街道),指导当地政府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3)县防指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期,要动员全县军民,全力以赴,确保中型水库和重点小(1)型水库、重要堤防和主要交通干线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将洪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县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洪水发展态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及人力、物力、财力的适时调度。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地防汛指挥部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县防指要派出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县防指发出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情况严重时,向市应急机构请求指导和协调。

(4)当日县级带班领导和县防办主任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加强协调及时掌握相关情况,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确保防汛物资、抢险队伍、责任制等落实到位。

(5)相关乡镇(街道)和县防指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服从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做好各项抗洪减灾的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县防指成员单位做好受洪灾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撤离和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群众生命安全。洪水发生时,河道超过安全泄量和保证水位,水库水位将超出设计洪水位,需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运用水库拦蓄洪水,确保不垮一堤一库。主要险工险段要加强防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同时保证巡防人员生命安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健单位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治病等。

5.4.3.3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县防办适时提出终止Ⅱ级响应的建议,经请示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县防指,县防办将评估报告汇总后及时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4.4 I级应急响应

5.4.4.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县防指发布I级预警(红色)后,县防指启动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办提出建议,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市防指。

5.4.4.2 响应行动

(1)应对特大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县政府请示市政府,在国家防总及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县长指挥,乡镇(街道)应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全力配合国家、省、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

(2)各县级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自己联系乡镇(街道),指导当地政府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3)县防指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抗洪救灾,将洪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县防指随时召开专项防汛会会商,处置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市防指通报相关情况,坚决贯彻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

(4)当日县级带班领导和县防办主任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加强协调及时掌握相关情况,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确保防汛物资、抢险队伍、责任制等落实到位。

(5)相关乡镇(街道)和县防指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服从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做好各项抗洪减灾的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县防指成员单位做好受洪灾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撤离和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群众生命安全。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加强防守,科学调度,随时召开专项防汛会会商,处理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随时向县防指、县委县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坚决贯彻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洪水发生时,水库、堤防将接受超标准洪水的严峻考验阶段,工程将处于极度危险状态;洪水发生将远远超过现有河道的安全泄量,相关乡镇(街道)启动水库下游低洼地带群众转移预案及各项应急防汛抗洪措施。主要险工险段要加强防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同时保证巡防人员生命安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单位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治病等。

5.4.4.3 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县防办适时提出终止I级响应的建议,经请示县防指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县防指,县防办将评估报告汇总后及时报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4.5 先行处置原则

当汛情险情和洪灾发生时,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快速作出反应,各责任人员和抢险人员到现场指导抗洪抢险救灾,组织群众开展抗洪自救,并加强对汛情、险情和灾情的监测,当发生严重洪灾和特大洪灾时,及时逐级报告。

5.5 其他响应措施

5.5.1 汛期值班

在汛期和洪灾预警期及抗洪应急处置期间,县防指及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实行24小时值班,并逐日向上汇报情况,必要时一日多报,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5.2 应急通讯

在防洪抢险应急处置中,现场要建立临时通讯中心,采用手机通讯和程控电话保持通讯畅通,在手机无通讯信号的边远山区,由县经科局协调通讯部门架设临时通讯设备设施或紧急调用移动通讯车辆。

5.5.3 指挥协调

防汛抗洪救灾决策指挥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汛抗洪责任制,由乡镇(街道)、县防指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当地和本系统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内容:

(1)负责组织制订本辖区和本系统有关防洪的政策和规章,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忧患意识;

(2)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洪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

(3)负责协调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

(4)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各种防御洪水预案,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5)掌握本地区汛情,及时做好部署,组织指挥当地群众抗洪抢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

(6)洪灾发生后,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做好生活保障,尽快恢复生产,修复水毁防洪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7)各级行政首长对所分管的防汛工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安全度汛,防止发生重大灾害损失。如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5.5.4 紧急处置

5.5.4.1 工程抢险

当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时,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抢险,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人员的紧急转移预案。

5.5.4.2 受灾群众安置

对转移的群众和受灾群众安置,实行以地方安置为主、县支持为辅的原则,受灾群众紧急安置采取借住公房、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形式,实行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建房相结合。

5.5.4.3 物资调运

防汛物资的调运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须申请调拨县级防汛物资,按县防指的物资申请调运程序办理,并按其使用办法进行结算和归还。

5.5.4.4 抢险队伍

(1)专业队

专业队是防汛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由堤防、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平时根据管理养护掌握的情况,分析工程的抗洪能力,划定险工、险段的部位,做好出险时抢险准备。进入汛期即投入防守岗位,密切注视汛情,加强检查观测,及时分析险情。

(2)常备队

常备队是群众性防汛队伍的基本组织形式。由沿河堤防两岸和堤防、水库工程周围的乡镇(街道)、村、城镇居民中的民兵或青壮年组成。每座中型水库、重点堤防工程要落实10-100人。

(3)预备队

预备队是防汛的后备力量,当防御较大洪水或紧急抢险时,为补充加强一线防守力量而组建。人员条件和范围可以更宽一些。必要时可以扩大到距河道、堤防、水库、闸坝较远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业。预备队员必须登记造册,落实到户到人。每座中型水库、重点堤防工程要落实10-100人。

(4)抢险队

由群众防汛队伍选拔有抢险经验的人员组成抢险队。汛期发生险情时立即抽调抢险队员,配合专业队投入抢险。每座中型水库、重点堤防工程落实20—50人。

(5)机动抢险队

县住建局、县交运局负责由县内各建筑施工企业组成防汛抢险队,承担重大险情的紧急抢险任务。

(6)武警中队、民兵

根据汛情险情需要,担负防汛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防洪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汛防洪措施的任务。

5.5.5 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自行储备、调运。

大坝、堤防等主要水利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按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到安全区。

县应急、卫健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疫病控制工作。

5.5.6 社会力量动员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五条关于"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部可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要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在防汛抗旱的紧急期,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县防指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动员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指申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有权调动交通、电力、通信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

5.5.7 新闻报道

(1)当发生水旱灾情时,视汛情和灾情程度和发展趋势,实行归口管理。主要发布受灾情况、汛情发展趋势、抗洪措施和行动情况、救灾情况等,由县防办和县委宣传部共同负责,由县防指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审签,在相应的宣传媒体上发布新闻消息。

(2)全县出现严重或特大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审签,由县防指的新闻发言人在宣传机构上统一对外发布新闻消息,在相应媒体上登载。

(3)在洪灾中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由县防指指挥长签署,统一对外发布。

(4)涉及防汛抗旱救灾方面重大部署的消息,经县防指指挥长签审后,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在相应媒体上登载。

(5)对外发布各种防汛抗旱和灾情消息,应同时上报上级防汛部门。

(6)属防汛抗旱部门管辖的业务工作,如已由政府或其他部门上报或对外公布,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随时掌握情况,立即上报上级防汛抗旱部门。

6 保障措施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要从人员、物资、技术等方面着力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应急保障能力。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经科局负责县防指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运行安全、信息与通信通畅。同时保障各乡镇(街道)和部门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水文气象信息,落实对防汛抗旱、水文、气象的各项优惠措施。在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 重点工程抢险保障

对我县的江河重点险工险段、位置重要水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防洪重点部位,应提前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物资,以满足抢险急需。

6.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本预案所指各类应急队伍包括:县人武部和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县交警大队,县防汛机动抢险队及乡镇(街道)和防指成员单位、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6.4 供电保障

县供电公司要确保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6.5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运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服从防汛抗旱需要,保证防汛抢险道路的畅通。为防汛抢险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运输道路畅通,免交防汛抢险指挥、运输车辆的过路、过桥过渡等费用。紧急防汛期,根据县防指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实施交通管制。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做好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做好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7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应做好水旱灾害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8 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县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防汛抗旱物资仓库在汛期和干旱期应随时做好物资调运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调令保证防汛抗旱物资快速、安全地运达指定地点。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需要时,县防指应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生产、调运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干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机构统一调用。

6.9 应急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重大洪灾应急资金作为经费保障。一旦发生严重洪灾和特大洪灾,县财政要进行应急资金安排。同时,县防指和县财政局要向省防办省财政厅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发生特大洪灾时,县政府向上级申报防汛救灾补助。县级安排的应急资金和中央特大防汛经费和县级防汛补助经费由县防办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同时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受灾群众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省级资金和中央特大防汛费和救灾经费下达后,根据各地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和水毁工程等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定出重点,落实项目,并对受灾群众进行补助。

6.10 技术保障

为实现防汛抗旱的优化调度,科学抢险,提高防汛指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县防指成立工程技术组,负责防汛抗旱的技术方案审定。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山洪预警监测系统,形成联系省、市、县防指和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等信息的采集、传输、分析质量和速度,为防汛抗旱减灾、救灾提供决策支持。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业务分管领导为技术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工程师在业务分管领导组织下开展工作。

凡防汛抗旱抢险的有关预报数据、工程抗洪能力评价,防汛方案制定和调度、抢险措施制定等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各级行政指挥领导和参加抢险队伍组织的领导应尊重技术负责人的意见组织抢险处置,技术负责人对抢险技术方案负责。

技术方案制定按照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县城防洪工程、中型水库、重要堤防的重大险情处置技术方案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负责制订,一般情况的和其他工程处险方案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制订。乡镇(街道)负责的工程范围内重大险情处置方案需要帮助指导时,应及时报请县防汛指,由县防指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制定。在与上级技术人员制定抢险方案,有较大分歧时,采取下级服从上级和技术人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确定。

7 后期处置

7.1 物资补充和水毁工程修复

针对当年各地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抗旱抢险物资。

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遭到损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等基层设施,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营。

7.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在每次水旱灾害结束后,要深入灾区调查分析,编写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灾害损失、防汛抗旱措施、防汛抗旱效益、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报县防办。

县防办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度评价制度,着重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完善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3 善后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关注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关部门要加大救灾工作力度,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千方百计解决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想方设法帮助灾区重建家园、开展生产自救。

7.4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应急局负责管理和监督。

募捐电话、监督电话及账号应在市、县级媒体上予以公布。

7.5 保险理赔

对参加应急抢险人员由相关单位统一造册,每人向商业保险部门办理1份意外伤害保险。

7.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每年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分为防汛抢险先进集体、防汛抢险先进个人;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公众的防汛抗旱义务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配合、支持防汛抗旱的意识和自觉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意识。

在"5.12"防灾减灾活动周、安全生产月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形式开展"七进"宣传活动。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换届的新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水旱灾害预案,县防办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对专业技术队、常备队、抢险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学习。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主办单位为县防指,协办单位为县防指成员单位;本预案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防汛抗旱体系建设情况等的变化予以适时更新。

8.3 演练

各专业技术队要有详细的学习计划,有明确的演练目的和内容,各乡镇(街道)应组织常备队、抢险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战演练,县防指每年组织进行不少于一次防汛抗旱综合演练。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本预案名词术语定义

雨量:在一定时期内,从天空降下来的雨,如果没有损耗,全部均匀的留在地面上,这个均匀的雨水深度,就是这一个时间内的降雨量。雨量等级按表9.1确定。

表9.1 雨量等级划分指标表

等级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
强度R<1010≤R<2525≤R<5050≤R<100100≤R<250R≥250

注:1.时段:24小时;2.单位:毫米。

安全泄量:指河槽所能安全通过的最大流量。

汛限水位:是指水库在汛期允许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组织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

正常水位:是指水库在正常运用情况下,为满足兴利要求应蓄到的水位。

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设计标准洪水,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校核标准洪水,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设防水位:是指为考虑堤基和滩区设施的安全,当水位漫滩以后,堤防开始临水时确定为设防水位。到此水位管理单位要做好防汛准备,开始在堤上布设巡堤查险人员。从日常的管理工作进入防汛岗位。

警戒水位:是指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开始漫滩行洪,有可能开始出现险情的水位;此时河段或区域开始进入防汛戒备状态,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防守岗位、抢险备料工作。警戒水位是制定防汛方案的重要依据。

保证水位:是指汛期堤防和附属建筑物必须保证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当洪水达到或低于这一水位时,有关部门有责任保证堤防等有关工程的安全。保证水位是制定保护对象度汛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体现防洪标准的具体指标。

9.2监督检查及防汛抗旱纪律

9.2.1 监督检查

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保证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到位。

9.2.2 防汛抗旱纪律

(1)防汛抗旱工作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个公民都有抗洪抢险的义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抗洪(抗旱)抢险斗争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防汛抗旱抢险纪律和命令;

(3)各单位除受直属系统的防汛抗旱指挥外,还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有关人员若有工作变动或电话变动,在24小时内必须报县防办;

(5)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抗旱期间离开本县24小时以上,必须向县防办报告,并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工作;

(6)防汛期间,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应严格实行领导带班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

(7)对违反防汛抗旱纪律的个人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对违反防汛抗旱纪律的单位将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分,并对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同时在全县进行通报;对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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