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背景
为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提升社区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办公服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解决我县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配套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11 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法【2018】38号)和《中共蓬溪县委、蓬溪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蓬委发【201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我局代拟了《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进一步提升我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达标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22条,该《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等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与建设、权属界定、验收、移交与接收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1—4条:对制定依据、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关配套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5—20条: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从规划条件的下达、土地出让、产权归属、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移交与接收、追责、产权办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21—22条:明确《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释的具体单位及施行时间。
三、
我县《管理办法》与市上《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
(一)第三条将市上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基层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办公等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地面建筑”细化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工作用房和社区居民活动用房。社区工作用房主要包括服务大厅、矛盾调解室、警务室、社会工作室、社区办公室等;社区居民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多功能室、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卫生间等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地面建筑。”
(二)第四条,将市上的配建标准“2000户(不含)以下不低于600平方米”细化成“1000户(含)至2000户(不含)不低于600平方米”,“1000户以下不低于300平方米”细化成“500户(含)至1000户(不含)不低于300平方米;500户以下不低于150平方米”。
(三)第七条,增加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1-3层,有独立出口,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配置有水、电、电话及宽带网线等设施,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在首期建设配备。”
(四)增加了第十一条:“住建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条文规定审查,对不按初步设计面积建设或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五)第十四条,增加了“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可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验收不合格,不予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六)第十六条将市上“国资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改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开发建设单位具体办理。县财政局(国资局)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协议及其他转移登记所需材料。”
(七)第十七条将市上“由国资部门与社区签定委托管理协议”改成“由乡镇政府与社区签定委托管理协议,交财政局(国资局)备案。”且增加了“县财政局(国资局)根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所在地将其划拨给相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单位),划拨文件中指明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用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单位)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纳入本乡镇(单位)国有资产登记管理”
(八)增加了第二十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属专项用房,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取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