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工作规则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蓬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社)理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蓬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社理事会是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县社党组的全面领导。
第三条 县社理事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社党组领导下,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全面履行《章程》赋与的职能和任务,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县社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进行调整。
第五条 县社理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理事会主任因公(事)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章 工作职权
第六条 县社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审议和批准县社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工作规则;
(三)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四)研究部署县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代表县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完成县社党组交付的其他工作;
(八)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县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县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县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县社企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县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县社理事、常务理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章程》,参加县社理事会会议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遵守县社理事会有关规定,维护县社理事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完成县社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参与并支持县社理事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县社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完成县社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县社理事会会议主要包括:理事会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等。
第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县社监事会列席会议(下属第三款任务除外),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县社理事会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理事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上级社和县社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和部署县社理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三)通过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替补(增补)事项;
(四)参与讨论县社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并提出建议;审议县社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交流成员社(成员单位)理事会工作;
(六)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全体会议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理事;会议决议事项以理事会文件下发。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监事会主任列席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上级社和县社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精神;
(二)讨论确定理事会全体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议题;
(三)研究和部署县社理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四)讨论常务理事、理事替补(增补)事项;
(五)讨论县社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并提出建议;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县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监事会主任组成,由理事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县委、县政府、上级社和县社党组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讨论决定发送有关部门、各基层单位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县社理事会的重点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四)讨论研究系统年度目标考核和表彰先进;
(五)审定县社理事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建设、各类资金的使用安排;
(六)听取县社科室、成员社的工作汇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七)讨论审定由县社理事会召开的系统会议、其他重要会议的议程以及相关的重要会议文件;
(八)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县社理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县社理事会各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自身职责和任务,为理事会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和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成员社理事和部门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替补程序是:
(一)替补单位向县社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替补申请和替补人简历);
(二)经县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在下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上履行替补手续。
第十五条 县社理事会实行调查研究制度。理事会理事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撰写高质量调研报告,提交县社党组和理事会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县社理事会实行督查考评制度。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目标、重大事项等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报,作为年终评先晋优的考评依据。
第十七条 县社理事会领导班子实行联系点工作制度。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分工联系基层社、企事业单位,及时掌握联系点工作进展情况,指导联系点开展工作,分析存在的难题,抓好改革创新,促进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县社理事会建立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各成员社(成员单位)理事会需及时向县社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成员社(成员单位)理事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社(本单位)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