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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春雷行动2023”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13 15: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一直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以护民生,保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重点整治药品、食品、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反不正当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蓬溪县金桥镇某鸭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3年2月23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举报对蓬溪县金桥镇某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的冻库内发现有130余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冰鲜鸭”总计1877.5kg。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该店现场仅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未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经调查,当事人在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一直使用制作食品出售,违法所得1.8万余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蓬溪县文井镇某购物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2年11月12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文井镇某购物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当事人经营的1瓶“贵夫人法国高级香精”化妆品未标注有全成份。经查,当事人已销售出1瓶,违法所得为1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贵夫人法国高级香精”1瓶、没收违法所得18.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蓬溪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2月14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蓬溪县某卫生院实验室发现有超过失效日期的“HB-3D血细胞分析仪溶血剂”正在“HB系列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上使用,经查,超过失效日期后已有3名患者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失效的“HB-3D血细胞分析仪溶血剂”1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蓬溪县某村卫生室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中药粉剂案

2023年2月8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赤城镇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当事人自制的用玻璃瓶盛装的5种粉剂。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外用中药粉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没收非法生产的制剂、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蓬溪县某医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2月21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中在蓬溪县某医院二楼科室内查见有3台使用中的超过使用期限的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及产品说明书,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经查,上述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后,该院一直在科室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查办中。

 

案例六:蓬溪县某药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1月19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某药店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拆零药品柜中发现有以蓬溪县吉祥镇某卫生室的名义从合法药品企业购进的药品。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实施了现场扣押。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以村卫生室的名义购进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当事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遂宁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月12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遂宁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叉车无法提供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和操作人员的操作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叉式装卸车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蓬溪县某烟花爆竹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2年11月15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工作人员对蓬溪县某烟花爆竹公司经营的“天天有钱(组合烟花)”进行了监督抽查。经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外进行销售的违法所得为7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备样样品“天天有钱(组合烟花)”4个、没收违法所得726元、处罚款335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蓬溪县某火锅店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2月7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某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店招上写有“某某老火锅,重庆最地道的老火锅”字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蓬溪县天福镇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3年2月1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天福镇某村卫生室现场检查时,在药品调配台上发现有超过效期的“木畅®恩替卡韦分散片”。经查,当事人在“木畅®恩替卡韦分散片”超过保质期后继续给病人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木畅®恩替卡韦分散片”、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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