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第三人负担的;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④在境外就医的;
⑤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参保人员在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期间合并治疗原发疾病,意外伤害不符合医保报销政策但原发疾病符合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参保人员,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其治疗原发疾病的医疗费用进行手工报销。
3、参保人员首次意外伤害符合现行医保政策报销政策的,该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4、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