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彭素兰、蒲彦希、张大吉在蓬南镇顺河街203-205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房屋案
案件来源: 县自规局移交
被处罚单位(人): 彭素兰、蒲彦希、张大吉
立案日期:2024年4月17日 处罚日期:2024年6月14日
处罚文书号:蓬综执罚决字〔2024〕第4-1号、第4-2号、第4-3号
结案日期:2024年6月24日
承办人: 陈见、杨双辉 填写人: 杨清茜
处罚内容: 彭素兰、蒲彦希、张大吉3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福源名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彭素兰、蒲彦希、张大吉3人共处该违法建筑应承担的罚款31039.62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零叁拾玖元陆角贰分),相互之间
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结果: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7日将处罚款缴至遂宁银行(蓬溪支行)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