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8034/2017-0006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文       号:蓬府办函[2017]178号
  • 成文日期: 2017-10-30
  • 发布日期: 2017-10-30
  • 有 效 性: 有效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蓬溪县 发布时间:2017-10-3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蓬府办函〔2017〕178号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

  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蓬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蓬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已有相关行业专项应急预案的,按专项应急预案处置。没有专项预案的,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5预案体系

  蓬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政府安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详见附件1)。

  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县政府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办”),县安监局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启动本预案后,县应急办与其合署办公。

  各乡镇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乡镇政府确定。

  县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公安消防支队、县人民医院和社会(专业)救援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救援力量等。

  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属地为主原则,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应急办、县安监局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主要包括负责提供治安警戒、交通管制、交通运输、电力供应、通讯和信息医疗急救、法律援助服务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安监局局长

  县应急办主任

  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文广新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国资办、县工质局、县气象局、县法制办、县应急办、县总工会、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蓬溪电力公司、电信蓬溪分公司、移动蓬溪分公司以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2.3县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蓬溪县范围内跨部门、跨区域的紧急增援;组织协调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国家机构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协调各乡镇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承担县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工作;做好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筹备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县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较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处理和上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与实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

  县应急办: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政府口的信息接收、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查处涉嫌在网上传播有害信息的违法行为;指挥当地公安部门对事故进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灭火、道路交通管制及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等工作。

  县检察院: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调查,调查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电力、天然气、工业企业等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综合协调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田生产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酒店、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国资办: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监管范围的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林产品加工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燃气等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负责房屋坍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事故房屋的安全鉴定。

  县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群众的安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应急救援的社会、个人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应由县级财政支付的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遇难人员家属抚恤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渡口等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医疗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汛期预测、预报,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与事故发生地相关的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组织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化验、洗消,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

  县水务局:负责水库、河堤等水利设施以及河流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供水保障。

  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支队)、县文广新局、县工质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支队)、县工质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工质局: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援助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引发的灾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县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协调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指挥部的安排,及时提供应急援助。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主的城市燃气、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处置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水上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抢险救援。

  县电力公司:保障事故抢险、抢修现场应急电源的提供和不间断供给;负责处置电力和与电力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

  移动蓬溪分公司、电信蓬溪分公司:负责事故指挥机构和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县政府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在县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办、县安监局及县直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为县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前期保障。

  2.5县现场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县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承担以下职责:执行县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指挥部报告;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县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小组。

  2.5.1综合协调组:县安监局牵头负责,由县安监局、县应急办、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装备等资源调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县应急办、县安监局负责与市安全监管局协调救援工作。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负责与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2.5.2现场处置组:由县安监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迅速组织救援人员和设施设备,按县指挥部指令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制定具体的抢险救援方案,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实施伤员营救、抢险排险、现场维护、控制危险源等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5.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县总工会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负责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和行业专家对现场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将伤员转运至医院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现场卫生处置,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传染疾病和疫情的发生、蔓延。

  2.5.4治安秩序组:由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按照县现场救援指挥部的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展开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群众疏散、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2.5.5救援保障组:由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国资办、县电力公司、电信蓬溪分公司、移动蓬溪分公司组成。

  迅速组织交通运力运送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确保救援通道畅通;电力、通讯线路、设施遭损坏时,立即开通备用应急电源、通讯设备,尽快恢复被损坏的电力、通讯设施、设备,确保指挥部和抢险救援所需的电力及通讯。

  2.5.6转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总工会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迅速组织受影响、威胁的群众紧急撤离或转移,调集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如帐篷、食品等),全力落实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援助工作。

  2.5.7善后处置组:由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政策宣传、社会稳定、慰问安抚、事故赔偿、伤残优抚、秩序恢复以及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等善后处理和恢复重建项目的相关工作。

  2.5.8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各新闻媒体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在县委宣传部的统一协调下,按照有关规定和县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工作。

  2.5.9技术监测组:由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工商质监局组成。

  负责组织行业专家及技术力量对事发区域的设施、设备安全和气象、环境、水质等数据进行监测,及时准确地向县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预防整治方案。

  2.5.10事故调查组:由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组成,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

  负责搜集现场证据和材料,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明确事故发生的性质和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建议;提出今后防范措施建议;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2.5.11社会救援力量动员组织组:由志愿者、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以“服务企业、救灾减灾”为宗旨,作为专业应急队伍的辅助力量,参与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6应急专家组

  县安监局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专家参加,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7乡镇政府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办、县安监局及县直主管部门报告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为县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前期保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监局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8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能力,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预防

  县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并完善风险防控方案。相关单位和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县安监局及县应急办。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全县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信息报告

  3.2.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详见附件) 

  3.2.2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或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向县政府(县政府应急办值班电话:0825-5420607)报告,同时抄送县安监局(值班电话:0825—5428055)。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县政府安办接到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政府安办、县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监部门提供事故前有关监督检查资料,为县政府安办、县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县政府安办和相关单位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

  3.2.3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4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3.3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和应对方案,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由全县各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注意事项、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县指挥部通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应急组织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灾难严重情况及时提请县指挥部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全县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响应。由县政府报告市政府,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的指导下,县、乡镇政府应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全力配合、协助省、市指挥部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响应。由县政府报告市政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县、乡镇政府在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配合、协助市指挥部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在县政府领导下,启动本预案,由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县指挥部开展工作。

  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响应。由乡镇政府负责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各方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支援、指导乡镇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4.3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3.1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4.3.1.1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3.1.2紧急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3.1.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3.1.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4.3.1.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故灾难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

  4.3.1.6及时向县应急办和县安监局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3.2应急决策

  县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应急响应):

  4.3.2.1对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直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3.2.2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安全监管局给予支持,当市政府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市政府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4.3.2.3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进行指导;

  4.3.2.4发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令;

  4.3.2.5县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指挥;

  4.3.2.6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必要时协调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给予救援支持;

  4.3.2.7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4.3.2.8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3现场指挥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要以人为本,突出救人。根据实际情况,全力控制事件升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县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4社会动员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或现场救援指挥部请求,县指挥部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蓬溪县处置能力时,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5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其制定的预案及时处置。县直有关部门按事故灾难类别予以协助和指导。

  4.6信息发布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事项,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事故发生地负责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到有效处置和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由县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终止。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故发生地县、乡镇政府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应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社、卫计、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灾难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应制定事故灾难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3调查和总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根据县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

  5.4评估

  根据事故现场处置和演练当中的现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找出问题进行修改,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5.5奖励和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六条规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按“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的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要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乡镇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政府安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政府安办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骨干救援力量的专业救援队伍体系;各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部门应指导、协调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全县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监局负责掌握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况,指导、协调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必要时,协调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参与和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

  6.2.3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

  6.2.5物资保障

  各级各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6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支出,原则上由事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演练、装备购置等。

  6.2.7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2.8生活与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方政府负责提供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县直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全县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监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宣传

  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6.4.2培训

  6.4.2.1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培训;

  6.4.2.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6.4.2.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2.4各乡镇、各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6.4.3演练

  县政府安委会负责每3年至少组织1次对本应急预案的演练。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县政府安办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6紧急征用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县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和服从。

  征用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物资或占用场地的,待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和应急演练发现预案等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蓬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组织体系框架图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3.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事故信息报送情况表

  5.救援力量及器材配置

  


  附件1

  蓬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组织体系框架图

  

  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应急领导机构

  (县政府安委会)
  县政府

  县应急委

  
  生产经营单位
  现场处置组
  医疗救护组
  治安秩序组
  技术监测组
  转移安置组
  救援保障组
  事故调查组
  综合协调组
  善后处置组
  社会救援力量动员组织组
  新闻报道组
  县现场指挥部
  各乡镇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县政府安办)
  应急专家组



  

  应急救援队伍
  县指挥部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县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地点)



  

  县(区)政府安办

  
  事故所在县(区)

  政府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1.工矿商贸事故报安全监管部门

  2.道路交通事故报公安交警部门

  3.火灾事故报公安消防部门

  4.内河船舶事故报交运部门

  5.特种设备事故报质监部门

  6.农业机械事故报农业部门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市政府
  市政府安办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省政府
  省政府安办

  



  

  国务院
  国务院安办



  



  

  转移安置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总工会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
  县指挥部
  信息汇总、核实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县安监局、县应急办、行业主管部门)
  先期处置(属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及群众)
  按县指挥部指令和本预案要求,各组迅速启动预案,集结队伍,调集救援设施、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治安秩序组: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

  
  技术监测组: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工质局。
  事故调查组: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人参加。
  信息

  报告
  传达

  指令
  情况

  报告
  下达

  指令
  情况

  报告
  下达

  指令
  特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突发事故

  
  善后处置组: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
  下达

  指令
  综合协调组:县安监局、县应急办、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

  

附件3

  

  新闻报道组:县委宣传部和各新闻媒体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
  救援保障组: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国资办、县电力公司、电信蓬溪分公司、移动蓬溪分公司。

  
  传达

  指令
  医疗救护组:县卫计局、县总工会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

  
  现场处置组:县安监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
  市指挥部(省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事故信息报送情况表

  

基本情况发生时间 
地点 
原因 
过程 
危害程度涉及人数 
造成环境污染 
社会影响 
处置情况领导是否到场 
是否需要支援 
事件态势是否可控 



  附件5

  救援力量及器材配置

  1 县公安消防支队

  1.1 破拆:预备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等装备破拆变形汽车、建筑物,开辟现场通道。

  1.2 高空抢险:预备登高车、梯子、安全绳、缓降器、救生气垫等高空抢险设备。

  1.3 高温、有毒、腐蚀场所作业:预备氧气呼吸器、堵漏设备、处置药剂、隔热服、防火防化服、防酸服、处置药剂等防护装备。

  1.4 灭火:预备防毒救援消防车、输转器、照明车、指挥车和高压水枪、灭火机等。

  1.5 预备潜水员、潜水服等进行水下抢险作业装备。

  2 县武警中队

  2.1 机动预备队:含机动兵力20人,每人预备水上救生衣、救生圈、防爆器具。

  2.2 特种装备:预备水上冲锋舟,抢险运输车。

  3 县交运局

  组织公路工程的抢修、路障的排除,施救中所需的运输设备。

  4 县规划局、县住建局

  组织土建工程的抢修、拆除和开挖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及工程运输车等机具。

  5 蓬溪县电力公司

  组织事故现场应急电源和照明设备。

  6 电信蓬溪分公司、移动蓬溪分公司

  组织事故现场应急通信车及特种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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