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

来源:蓬溪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3-18 14: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红江镇世纪生鲜购物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处罚〔2022〕097号

杨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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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红江镇世纪生鲜购物中心

蓬溪县红江镇世纪生鲜购物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2年3月10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天福镇公元管道五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074号

 

胡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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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公元管道五金店

蓬溪县天福镇公元管道五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10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高坪镇启明副食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蓬市监知法查字〔2022〕001号

吴启明

 

蓬溪县高坪镇启明副食店

蓬溪县高坪镇启明副食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3月11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金桥乡吴国光副食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蓬市监知法查字〔2022〕002号

吴国光

 

蓬溪县金桥乡吴国光副食店

蓬溪县金桥乡吴国光副食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3月11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金桥乡熊猫超市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蓬市监知法查字〔2022〕003号

 

谢真珍

 

蓬溪县金桥乡熊猫超市

蓬溪县金桥乡熊猫超市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3月11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回水乡月亮超市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058号

 

陈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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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回水乡月亮超市

蓬溪县回水乡月亮超市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2日

7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任隆镇邓小兵面粉加工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066号

邓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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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邓小兵面粉加工店

蓬溪县任隆镇邓小兵面粉加工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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