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

来源: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13 14: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汇鑫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3〕102号

唐豪杰

92510921MA6AE38Y0J

蓬溪县汇鑫超市

蓬溪县汇鑫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3年3月1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金桥镇思思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3〕083号

王亚梅

92510921MA66XLCFX8

蓬溪县金桥镇思思副食店

蓬溪县金桥镇思思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3年3月2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金桥镇好家乡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3〕082号

宋伟东

92510921MA66DU6Y2Q

蓬溪县金桥镇好家乡超市

蓬溪县金桥镇好家乡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3年3月2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任隆镇员美酒楼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3〕80号

张承勇

92510921MA69GJPF77

蓬溪县任隆镇员美酒楼

蓬溪县任隆镇员美酒楼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3年3月2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三凤镇兴荣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3〕81号

周兴荣

92510921MA621WAG7G

蓬溪县三凤镇兴荣酒店

蓬溪县三凤镇兴荣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3年3月2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金桥镇家好超市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3〕091号

唐石平

92510921MA66X4XA6Q

蓬溪县金桥镇家好超市

蓬溪县金桥镇家好超市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3年3月3日

7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金桥镇好家乡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3〕084号

宋伟东

92510921MA66DU6Y2Q

蓬溪县金桥镇好家乡超市

蓬溪县金桥镇好家乡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五)项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3年3月2日

8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蓬南镇梁伟明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3〕089号

梁伟明

92510921MA6B7JUF1T

蓬溪县蓬南镇梁伟明理发店

蓬溪县蓬南镇梁伟明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3年3月2日

9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任隆镇亚琼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3〕077号

龙亚琼

92510921MA65YURO1K

蓬溪县任隆镇亚琼副食店

蓬溪县任隆镇亚琼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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