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8034X/2022-0089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蓬溪县房管局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22-04-20
  • 发布日期: 2022-04-20
  • 有 效 性: 有效

蓬溪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遂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蓬溪县房管局 发布时间:2022-04-20 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修订版)》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蓬溪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遂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修订版)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有效补充原有垂直交通系统,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严格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T033-2014)规定,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的原则下进行。

(三)坚持“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服务公众”的原则。增设的电梯整体外观立面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资金渠道以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付为辅。增设电梯须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防盗安全等要求。

二、实施范围

遂宁市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其他性质类建筑增设电梯应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电梯本身安全和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在建筑内部增设。

三、实施条件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结构等相关规定和标准,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住宅建筑临城市街道一侧不宜增设电梯。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单位书面同意。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既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增设电梯的房屋属房改房的,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按规定使用已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监督。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图,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同梯号相关业主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同梯号相关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及梯号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信息需要报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备案。公示内容包括: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各自的出资额;

(2)增设电梯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

(3)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的分担或增加物业收费标准;

(4)电梯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委托。

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原则上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使用管理责任人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相关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实施。

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书面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调解。

3.公示期结束后,业主对增设电梯无异议的,业主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并报社区居委会备案。

(三)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手续。增设电梯协议签订后,实施主体应当向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1.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增设电梯的,不需要办理规划手续。

2.未预留电梯井的,拟新建电梯井(包括砖混结构井道、钢筋混凝土井道、钢结构井道等)的,实施主体向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增设电梯申请,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到现场对下列内容进行踏勘、核实:

(1)增设电梯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

(2)增设电梯应符合城市风貌管理要求;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所在建筑或者周边建筑消防、通风、采光等应当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4)增设电梯不得影响周围国防光缆、管网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按规范保证安全间距。

3.经现场踏勘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后,实施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建筑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出具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应对增设电梯后房屋结构安全作出评估意见,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4.实施主体提交以下资料,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实施主体申报的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1)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2)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等);

(3)同梯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文件(含业主身份证明及与既有住宅的产权关系)。

(4)涉及占用公用设施的,需提供公用事业单位的意见。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经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

(五)委托施工及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土建工程施工,并向辖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实施主体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和监督检验。在完成土建工程施工并取得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后,增设电梯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到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并向遂宁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七)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增设电梯设计、施工、电梯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需商请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参加,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并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七、产权归属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产生的新增住宅面积不再办理产权登记,由该梯号共同出资的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新增建筑面积不视为增加容积率,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护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八、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可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二)调解机制。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争议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九、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增设电梯基础和井道部分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电梯消防审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相关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场地进行实地踏勘,负责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参加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中未批先建、手续不齐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装告知受理,办理电梯使用登记,遂宁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负责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增设电梯工作,负责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既有建筑增设电梯房屋幢数、增设数量的调查摸底和统计上报工作,引导需增设电梯的既有建筑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工作,协调化解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的异议,及时将增设电梯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向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报告或移交。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利民惠民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牵头组织协调增设电梯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实际,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建立起“业主为主、政府推动”的增设电梯推进模式,积极有序地推进该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应加强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积极倡导“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各项审批事项。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应加大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协调、宣传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网格化管理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使增设电梯工程成为邻里和谐工程、幸福工程。

本意见自2021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