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蓬溪县城南农贸综合市场A栋二楼3-2#4#5#门面外平台搭建的建(构)筑物,结构性质为彩钢材质,面积468.32平方米,现被用作蓬溪县海立达幼儿园室外教学活动区域。经本机关调查,该处建(构)筑物建设时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筑。
鉴于该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在农兴街68号、中河街105号、映月社区信息公示栏、蓬溪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遂宁日报、书乡蓬溪微信公众号以及建(构)筑物现场等发布《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限期认领违法建(构)筑物的公告》,要求建(构)筑物权属所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6月29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房屋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局办理认领手续,并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若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该建(构)筑物无人认领,我局将依法视为无主建(构)筑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截至2024年6月29日公告期满,未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到本机关认领,且经调查仍无法确定该处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经相关部门专业认定,该处建(构)筑物为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该处无主违法建(构)筑物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公告如下:
1.持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4年8月7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接受调查。
2.无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4年8月7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逾期若无单位或者个人到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自行拆除的,该处建筑将被视为无主违法建筑,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依法对该无主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七中队(蓬溪县明月街163号)
联系电话:0825—5392012。
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