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8405/2017-0015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 文       号:蓬河组发[2017]9号
  • 成文日期: 2017-06-29
  • 发布日期: 2017-06-29
  • 有 效 性: 有效

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蓬溪县河库管护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7-06-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蓬溪县河库管护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河库管护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已经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29日

  
蓬溪县河库管护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推进联合执法长效化、常态化,加大河库管护执法力度,保障河道(水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库管护联合执法协作部门包括水务、公安、国土、环保、卫计、林业、发改、农业、住建、交通等单位。县政府办牵头联合执法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包括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办案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合执法行动是指根据我县河库管护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执法巡查和执法打击行动,及时掌握涉水建设项目情况,现场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事行为(案件),集中执法力量统一开展执法行动。

  联合办案是指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联合派员配合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共同会商案情,协调案件的相关查处工作,将案件依法查处到位。

  联合执法联席会议负责协调、会商有关我县河库管护联合执法的重大问题;审议、制定联合执法的各项工作规则;总结交流、研究部署河库管护联合执法工作;研究督办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等。

  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河库管护联合执法工作实行县、乡(镇)联动。乡(镇)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河库管护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县级联系部门分别督导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涉水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乡(镇)牵头查处;重大案件,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或指定管辖。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依法按程序进行移交,移交时应将前期调查取证资料一并移交,以协助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特殊情况可由牵头部门临时召集。联合执法行动和联合办案由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第七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召集启动联合执法。协同单位对先行受理或者查处的执法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权的,可以提请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八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负责起草联合执法启动后的行动方案,明确各协同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方式和步骤、办理期限,督促检查协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统一发布联合执法信息。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和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遵守行政执法规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条 各部门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为本部门河库管护联合执法工作负责人。各部门执法工作机构是本部门河库管护执法工作承办机构,其负责人为本部门联合执法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议、组织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办案、督办重点案件等日常工作。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各部门执法资源实行共享、互助。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文件、简报、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适时通报交流河库管护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河库管护联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各部门按规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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