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蓬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蓬溪县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清单>的通知》(蓬编办发〔2021〕3号)文件要求,结合《蓬溪县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19年本),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原则,我局编制了蓬溪县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蓬溪县水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现予以公布。
一、动态调整事项
(一)新增行政处罚33项
1.第25项 对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处罚
2.第26项 对拦截、抢占水源或者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的处罚
3.第94项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处罚
4.第95项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5.第96项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6.第97项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7.第98项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8.第99项 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9.第100项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0.第101项 对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1.第102项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2.第103项 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13.第104项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4.第105项 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15.第106项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16.第107项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7.第108项 对水利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水利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8.第109项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9.第110项 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20.第111项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处罚
21.第112项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处罚
22.第113项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23.第114项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水利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24.第115项 对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5.第116项 对水利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26.第117项 对水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27.第118项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28.第119项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29.第120项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水利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30.第121项 对水利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31.第122项 对水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32.第123项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水利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水利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33.第124项 对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二)新增行政强制1项
第131项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行政强制
(三)改变行政检查权力名称1项
第146项 由水资源检查变更为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动态调整后的基本情况
此次动态调整后,我局现有主体责任共13项,边界职责共4项,行政权力责任事项共167项,其中:15项行政许可,109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征收,12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裁决,10项行政检查,10项行政奖励,6项其他行政权力。现予以公布。
附件:1.蓬溪县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
2.蓬溪县水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蓬溪县水利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