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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7-22 10: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共济人和就医人必须互为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共济人必须参加了省内职工医保,就医人必须参加了省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3、使用时应先后出示就医人和共济人的社保卡或医保码;

4、参加职工医保的就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时,应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不足部分再使用共济人的个人账户进行支付;

5、参加居民医保的就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时,可直接使用共济人的个人账户进行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在享受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政策(按遂宁市现行政策:报销比例70%,年内支付限额120元)后,剩余部分可由共济人个人账户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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