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五章 个人权益记录
第三节 个人账户结算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境)定居、外国人离境、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等原因需办理账户清退业务的,可申请一次性结算个人账户。
第四十九条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第五十条 省内存在多段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待遇支付。社保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将信息传递至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参保地,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归集,将所有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后,为其办理一次性待遇支付。
第五十一条 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申报账户清算时,应依据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的相关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第五十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国人,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前离境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申报账户清算时,应依据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开户行信息或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第五十三条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的,个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申报账户清算时,应依据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第五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申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到死亡人员或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上;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的,可支付给单位,单位应及时将款项转交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报账户清算时,应依据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一)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证明参保人员死亡的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等其中之一);
(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办的,提供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无法提供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的,须依据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相关材料和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