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2·12”起重事故调查组
2022年2月12日下午19:00分左右,蓬溪县红江镇永益村川遂宁驳4131机动船(川遂宁工4055采砂船附属船)在检维修过程时,因钢丝绳脱钩,发生一起起重事故,致一名维修人员当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蓬溪县人民政府授权,2022年2月15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水利局、县交运局、红江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2月12日下午19:00分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蓬溪县红江镇永益村
事故类别:起重
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张绍华,男,51090219750501****,家住四川省遂宁市北固乡石溪村6社71号附1号)
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事故赔偿费用)。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09月13日,核准日期2021年03月29日,法定代表人吴名全,单位地址:蓬溪县红江镇永益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7N3AD8E,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经营范围:砂石开采、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2月12日下午,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组织6名工人对4131机动船进行检维修作业,并由胡远由作为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其中张绍华他们这一组(共4人)负责对机动船的扇叶进行维修,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维修人员将钢丝绳的一端系在一辆挖机上,钢丝绳的另一端系在机动船上,利用挖机将机动船尾部抬起后,维修人员张绍华进入船底进行维修作业,19点00分左右,系在挖机一端的钢丝绳发生部分断裂和脱钩,机动船落下时砸在了张绍华身上,胡远由立即拨打了120,经120一个小时左右的现场抢救,抢救无效现场宣布了张绍华死亡。
事故发生后,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向红江镇人民政府上报了事故情况,红江镇人民政府向蓬溪县应急局上报了事故情况。蓬溪县应急局向遂宁市应急局、蓬溪县委县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并通过网上事故直报系统报告了此事故。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22年2月13日,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和死者家属方经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由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人民币130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目前,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成。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检维修作业过程中,钢丝绳断裂和脱钩,机动船直接掉落砸中维修人员(违章作业)是导致此次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培训时长不足,且培训完成后未组织对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是导致此次安全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通过调查,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制定检维修作业操作规程,致使现场检维修作业人员对现场违章作业认识不到位,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不清楚,是导致此次安全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不到位。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监督、教育维修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致使维修人员张绍华作业过程未佩戴安全帽,是导致此次安全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施工现场警示标志设置不足。施工现场未设置“防止掉落”等安全警示标志,致使维修作业人员张绍华对作业现场风险认识不到位,安全防护意识不足,是导致此次安全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此次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因现场违章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蓬溪县水利局
蓬溪县水利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印发了《蓬溪县2021年水利行业岁末年初百日安全生产大会战活动方案》的通知(蓬水发〔2021〕360号)、《蓬溪县水利行业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蓬水发〔2022〕49号)等文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022年1月14日组织召开了涪江蓬溪段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对蓬溪县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2022年1月21日对川遂宁工4055采砂船进行了安全检查,制作了《采砂船舶检查》等文书。
(二)蓬溪县地方海事处
蓬溪县地方海事处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今冬明春“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创安2021”监管执法、查隐患保平安、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三年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行业本质安全。2021年至今,每月召开了安全例会,对近期船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制作了会议记录。组织企业召开了《集中开展船舶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蓬溪县船舶防污暨冬季水上交通安全会议》等安全会议,安排部署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2021年10月12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21日组织对川遂宁工4055及配套船进行了安全检查,制作了《船舶现场检查记录》文书。制作了《蓬溪县2021年水上交通防汛安全宣传单》、《水上交通法律法规节选》等宣传资料,宣传安全理念,提升企业安全意识。
(三)蓬溪县红江镇人民政府
蓬溪县红江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辖单位,印发了《红江镇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蓬红府发〔2021〕149号)、《红江镇岁末年初百日安全生产大会战活动方案》的通知(蓬红府发〔2021〕252号)等文件,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辖责任。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8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8日、2月7日多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红江镇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红江镇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红江镇春节后复工方案》等,安排部署2022年春节前后安全生产工作。2022年1月10日、1月16日,组织人员对辖区多家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制作了《蓬溪县红江镇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检查记录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经调查,本次事故中未发现蓬溪县水利局、蓬溪县地方海事处、蓬溪县红江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但是还存在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彻底,建议以上单位进行深刻检讨,并将检讨报告书面报县安办进行报备。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人员及处理意见
吴名全,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安全事务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蓬溪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吴名全2021年年收入40%的行政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意见
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存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违规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足够认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检维修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监督、教育检维修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蓬溪县应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30万以上100万以下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安全事故教训。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本次事故作为典型教材,在公司内部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生产教育,让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从事故中汲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二)组织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生产运行、生产工艺、岗位划分,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确保具有可操作性。
(三)强化企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蓬溪县联强砂石有限公司要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能力和水平;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强化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定期演练,做到一遇险情能够及时妥善处置,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应急救援到位;加强操作技能的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自觉性,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实行逐级认定考核,保证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四)部门属地切实强化责任单位监管力度。蓬溪县红江镇党委、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加强监管力度;蓬溪县水利局、蓬溪县地方海事处要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对采砂行业相关单位“从深、从严、从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