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四章 缴费申报
第二节 申报核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实行承诺制。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保存本单位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工资明细。
第二十八条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初依据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申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并允许单位对上年工资差额进行补缴;也可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以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无变动的不申报。社会保险新登记职工在入职当月申报缴费工资。参保单位年度申报缴费工资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申报变动情况的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保留到元),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于每月20日前按规定缴费比例确定参保单位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金额(以下统称“应缴金额”,保留到分),并将应缴金额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
第三十条 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规定比例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渠道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