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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因打闹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来源:蓬溪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10 16: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曹某和宗某是公司同事

某天 宗某刷完卡准备离开

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

 

曹某开玩笑时

用脚轻轻踢了下宗某的臀部

宗某随即返回与曹某打闹推揉

 

因曹某用力不当

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

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几个月后

宗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宗某这种情况

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宗某这种情况

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案中,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或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而是因宗某与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闹推揉所致。

因此,宗某这种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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