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收治医生必须在参保人员入院72小时内组织其填写《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提供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医院医保经办窗口审核,无法提供的填写《遂宁市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承诺书》,有急诊的应提供急诊诊断证明。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填写《四川省省内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
二、审核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或《四川省省内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填报内容与病历是否一致,急诊诊断证明、120急救记录与住院病历是否一致,《遂宁市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承诺书》内容是否完整,意外伤害发生情况能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签名盖章。
参保人员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调查后作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填写《遂宁市医疗保障参保人员调查申请书》,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请调查,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向定点医疗机构反馈《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调查表》。
参保人员对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支付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其上一级医保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三、结算
参保人员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调查后作出的审核意见无异议的,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进行费用结算操作;经医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的,按《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调查表》出具的审批意见进行费用结算操作;由医保行政部门复核的,按医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进行费用结算操作。
医疗费用报销的年度结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
四、存档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意外伤害档案管理,以《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登记表》和《四川省省内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的申请时间为序按月装订,并建立《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人员名册》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