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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2-18 17: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6日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为贯彻落实省级要求,蓬溪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5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蓬溪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单位:蓬溪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地址:蓬溪县赤城镇六十米大街388号

联系人:高娟,电话:0825-5428290,邮箱:912036654@qq.com。

附件: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蓬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蓬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蓬溪县为丘陵地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五、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六、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七、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八、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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