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8034/2022-3054241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       号:蓬府办函〔2022〕18号
  • 成文日期: 2022-02-16
  • 发布日期: 2022-02-16
  • 有 效 性: 有效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溪县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16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蓬府办函〔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蓬溪县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蓬溪县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项目评估文件(P164047)》、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印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社区(农户)参与手册(第二版)》《森林生态系统多功能近自然修复经营技术指南(修订)》《检查验收指南(修订)》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世行结果导向型规划贷款项目的特点及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总体目标是支持“大规模绿化全川规划”实施,改善可持续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恢复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项目具体目标是采用近自然、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通过“森林抚育+补植”营林措施,培育乡土多树种多功能混交林;通过机构能力提升建设,增强蓬溪林业的长期森林资源管理和规划能力。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世行贷款295万欧元和财政补助资金构成,2021-2023年在全县11个乡镇完成森林抚育+补植面积3387公顷,编制全县森林经营规划及森林经营方案各1个,制作社区参与手册,提升林业管理机构能力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蓬溪县世行贷款项目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蓬溪县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二)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开展自查验收、做好监测评价等。

(三)制定并落实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安全、规范、高效地使用资金。

(四)编制和提交项目提款申请、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

(五)配合县财政局将世行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配合县财政局做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工作和贷款本息偿还工作。

(六)配合和协助世行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接受并配合审计监督。

第六条  县级部门和乡镇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报账提款及支付单位;与村委会签订项目合作安排合同、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开展项目的政策宣传、机构能力建设、社区参与式规划及磋商、作业设计、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自查验收、第三方核查、报账提款等工作;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做好项目档案资料、财务资料管理。

(二)县财政局:将项目贷款及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专账、落实专人管理项目财务,拟定好项目提款报账流程;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做好相应报账提款计划,指导实施单位和施工主体做好报账提款相关工作。

(三)县发改局: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指导和监督项目管理工作。

(四)县审计局:按照国、省、市审计部门安排,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五)县经科局:负责组织和推进项目技术创新与成果应用。

(六)乡镇(街道):按照项目营林任务,配合开展项目政策宣传、作业设计,协助做好项目规划落地,解决好项目施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技术指导培训、自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七条  项目计划包括年度贷款和配套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培训计划等。年度项目计划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报省项目办备案。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确需更改的,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  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提款计划须报送省项目办备案。

第九条  项目勘查设计、验收、机构能力建设等环节的采购及招投标,要在履行与世行达成的相关约定基础上,按照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项目营林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  所有项目承包商和相关采购机构都要遵守世行“预防与打击结果导向型规划贷款项目中的欺诈与腐败指南”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之前,县项目办须核查世行门户网站www.clientconnenction.worldbank.org上提供的被暂停资格的公司和个人的最新名单,世行外部网站http://www.worldbank.org上提供的被取消资格的公司和个人的最新名单。所有项目采购招标文件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说明被世行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期间没有资格参与项目活动。

(二)世行禁止名单的网站链接。

(三)世行热线:+1-800-831-0463,+1-704-556-7046。

(四)世行举报邮箱:

investigations_hotline@worldbank.org。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整合。利用世行贷款资金,与拟(已)申请的中央、省财政项目进行整合建设,并从县级森林植被恢复经费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营林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县级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林农培训等机构能力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营林工程施工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项目作业设计开展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营林类型及面积。必须按项目年度计划实施。2021-2023年完成森林抚育+补植3387公顷。

第十四条  营林任务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质量标准,要按照世行《项目评估文件》、省级《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森林生态系统多功能近自然修复经营技术指南》《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检查验收指南》执行。在项目年度作业设计中要按照《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社区(农户)参与手册》的要求,组织开展社区(农户)参与式磋商活动并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签订项目合作安排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机构能力建设任务用于提升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的有效监管。

(一)培训考察。支持各类与项目相关的培训、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县项目办组织的项目培训参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45%。

(二)中长期规划。编制全县森林经营规划及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的合格标准执行现行相关规定。

(三)监测评价。县项目办通过实地监测和调查、情况汇报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性产出和成果进行监测评价。

(四)核查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项支付指标进行核查评估。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营林工程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文本由县项目办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项目信息管理

(一)县项目办须使用GIS系统对项目营林小班信息进行管理和及时更新,须运用省级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采集、更新和管理全县的项目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纸质档案管理工作。

(二)县项目办须指导和帮助施工单位建立完善项目文字或电子档案,实时收集和记录苗木来源、施工记录、营林任务量、获取项目资金等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财务管理。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按照国内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财务报告按照省项目办要求的格式从县级部门决算和会计账簿提取数据编制。县项目办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保存足以反映事实的有关业务、资金筹集和开支情况的各种记录、账目和凭证(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以备世行、财政、审计部门及省项目办随时检查。

本项目贷款指定账户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配合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提供贷款资金往来的相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  县项目办应当按照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印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按时向省项目办提交半年进展报告、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报告、下一年度项目(含提款)计划、中期进展评估报告及项目完工和成果报告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世行贷款资金管理。世行贷款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及到期还本付息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县财政局须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世行贷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并将世行贷款资金全额编入林业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林业事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县级自查、省级抽查及市行第三方机构核查合格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根据不同指标的支付标准和合格任务量及时编制《提款申请书》,经县项目办审核并经县财政局审核签章后报省项目办汇总,由省项目办报省财政厅审签后向世行提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方式

(一)营林投入资金标准:营林资金以政府采购中标价拨付给施工单位。营林投资建设标准为:森林抚育+补植6000元/公顷(含打捆2019-2020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资金)。

(二)营林资金支付方式:按照世行《项目评估文件(P164047)》拨付指标向营林施工单位支付,项目贷款资金到达县财政后,县财政局要及时将贷款资金连同项目打捆资金拨付给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再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比例,支付给施工单位,并做好相应支付账目。项目资金分四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比例为20%,在项目开工建设三个月内支付;第二次支付比例为30%,在项目贷款资金到达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账户后15日内支付;第三次支付比例为30%,在成活(保存)成效检查合格后15日内支付;第四次支付比例为20%,在项目审计通过后支付。

(三)机构能力建设及其他资金拨付:项目机构能力建设及勘察设计、监理、验收费等其他资金,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实际支出情况申请拨付。

第二十三条  资金偿还。世行贷款资金本息由县财政局作为地方政府债务代表,负责按照与四川省财政厅签订的项目《转贷协议》偿还。

第二十四条  县项目办应当指导项目参与主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对项目形成的资产、成果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流失。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县项目办、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的规定参与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审计厅根据审计署安排进行项目审计,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审计局、县项目办在领导小组的部署下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绩效评价、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县项目办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项目办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采取停止提款报账或其他措施;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相关问题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按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项目实施主体,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同时,暂停或取消其资格,追回已支付资金,并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条  有违反下列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三)违反采购管理,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包括欺诈、行贿等)干扰招、评标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活动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若本办法与现行有关规定和办法有冲突但不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溪县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蓬府办函〔2020〕137号)同时失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项目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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