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蓬溪县2015年第2批乡镇(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蓬府〔2015〕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呈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已经遂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金桥镇蛇亭咀村7、11组及村集体,蓬南镇凤英村5组,三台村1、2、3、8组及村集体,天福镇桥亭村6、7组14.5970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7.9484公顷,园地0.2938公顷,林地3.6249公顷,其他农用地2.7299公顷)转用而成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8471公顷、未利用地0.0289公顷,合计16.4730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蓬溪县2015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
三、你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及时兑现补偿费用,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安定,征地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 你县应按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作,在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供地方案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 本批文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