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口、本市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本市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 16 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
(四)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六)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
(七)终止灵活就业的;
(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三、失业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劳动者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二寸证件照 3 张,填报《遂宁市失业登记表》和《遂宁市个人求职登记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一)学校毕(肄)业后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开具的毕(肄)业证明和所在社区(村)出具的证明其从未就业的书面证明;
(二)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常住地居住证明;
(三)在本市辖区内居住满 6 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需出具相应的居住证(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和相关失业(停业)证明;
(四)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六)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退役证明。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证明。
(八)无承包土地(林地)或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凭乡镇以上国土(林业)部门提供的证明。
(九)社区提供的终止灵活就业的证明。
(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申请办理时,申请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上述资料原件、复印件。
四、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 3 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 6 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户籍迁出本市范围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居住证失效的;
(十二)已进行其他就业登记的;
(十三)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进行年检签注的;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