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五章 个人权益记录
第四节 权益记录维护
第五十五条 个人权益记录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唯一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五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个人权益记录信息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第五十七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错误的应予以更正。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清退或合并。
第五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错误办理账户补记、合并等业务,产生的错误或无效账户,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事档案和缴费事实做个人账户清理,对个人账户起始时间早于初次参保时间且该时间段未缴费、重复补记、错误补记的账户做删除处理;删除后为空账户的,可依据参保人员申请做注销处理。
申报账户清理时,应依据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人事档案;
(三)本人申请书。
第六十条 参保人员账户被冻结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核查冻结原因,对符合解冻条件的账户做解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