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八章 基金财务-基金预决算

来源: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1-07-14 09: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八章 基金财务

第六节 基金预决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一百三十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基金预算批复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后,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下达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执行。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部门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年度终了,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会同省级税务部门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报告,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