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再生资源回收办事工作流程

来源: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5-05-2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办事指南
  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备案。
  二、应交材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批条件
  按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范围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具体要求,在当日内办理;
  四、法律依据
  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五、办理地址
  蓬溪县商务局(赤城镇蜀北中路530号,联系电话:539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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