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建立常态化、稳定的环保财政投入机制,贯彻落实有利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资金及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等所需经费。
2、负责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3.积极配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争取中央和省级加大对我县重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4.负责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优先采购新能源执法执勤用车及特种作业技术用车,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