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教育局 遂宁市物价局 文件 遂宁市财政局 遂教发[2006]5号
遂宁市教育局 遂宁市物价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2006年春季中小学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和省有关要求,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市2006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省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正确把握新机制的精神实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给我国的农村义务教育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各地要迅速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精神和内容,深刻领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大意义,准确掌握其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增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新机制的学校收费项目、标准 1、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校只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管费以及寄宿制学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按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遂教发[2004]49号)规定执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2、初中升学考试费。包括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费、体育考试费、实验操作考试费,这三项收费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性质,仍执行2005年的收费标准。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民办学校纳入新机制范围管理。 三、未建立新机制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 1、未建立新机制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范围:遂宁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遂宁市城区小学;遂宁三园区纳入城市类别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省市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实验学校。 2、杂费收取标准:上述范围内学校除实验学校外,市城区小学每生每期140元,初中每生每期180元,三园区小学每生每期130元,初中每生每期165元。 3、教辅资料费: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6)川教电10号文件要求,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取消该收费项目,红线标准相应降低。 4、其他收费项目(含“一费制”内外项目)未作调整的一律按原“一费制”收费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5、市城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家庭子女,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子女,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四、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 1、高中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遂价费[2004]11号)。 2、高中阶段学校取消形势、法纪、传统教育费。 五、其它有关问题 1、规范实验班、实验校的办学行为,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实验班高收费。对已经省、市批准的改制学校,各地要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按政策规定进行“四独立”规范和完善。 2关于借读费的收取问题。 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农民子女要免收借读费。 ②城市学校借读费收费标准必须由区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借读费必须按学期或学年收取,收费标准按2005年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③保证农民工子女就近读书。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划片安排学校就读,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3、公办学校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名义违规收取补课费,也不得要求学生参加实验班、小班、特长班、兴趣班等加收费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班也必须与公办学校脱钩。 4、规范收费公示栏的制作和内容。由同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公示栏的规格、尺寸、格式以及设置地点。公示内容应该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备注栏等。在备注栏内应注明举报电话和哪些是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项目。 5、实行“一费制”的学校严禁向学生收取各类单元测验、考试试卷、学生收费登记册和印刷资料费等费用,其费用应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6、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加大对贫困学生的减免力度,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对免教科书或杂费的学生,一律不准采取先收后退的办法。 7、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省定标准,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严禁各级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统筹学校专项经费。 8、各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将教育收费列为监督检查重点,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确保“一费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六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 学校 收费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市纠风办遂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2月7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