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运行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运行规则》已经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29日
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运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运行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
<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
的通知》(蓬委发〔2017〕7号)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筹指导全县河长制有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和成员19人。实行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部署全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
(二)组织制定落实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研究审议河长制工作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解决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确定河长制重要规划、重要方案、年度工作要点和相关制度;
(四)研究决定有关表扬奖励、重大责任追究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组长对全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成员为全县“6+6”重要河流、水库县级河长,是相应河库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相应河库管理保护负总责。
第三章 工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 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副组长及成员出席,县河长制办公室承办。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请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组长要求研究提出建议;副组长、成员也可提出建议,报组长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有:传达贯彻中、省、市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听取河长制工作汇报,审议河长制工作有关文件、方案等,研究决定河长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起草,经副组长、县总河长办主任审阅后报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县直部门。
第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
已有原则规定的事项按原则规定处理;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成员向县河长制办公室反馈,县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后经副组长、县总河长办主任审阅后报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审批;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副组长、县总河长办主任审阅,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审批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审定以及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需要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办理的工作事项,有关乡(镇)、县直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应当向县河长制办公室反馈,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向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报告,根据需要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文电办理
(一)收文。县河长制办公室归口办理文电,上级下发的重要公文需送领导小组的,经组长(或委托副组长)阅批后,领导小组成员根据批示按顺序及时传阅。
(二)发文。以领导小组名义制发的公文,发文字号为“蓬河组”,根据需要征求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后,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发。制发的公文按党政机关公文流转程序办理。
(三)存档。涉及领导小组的相关文件、资料,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留存归档。
第九条 督导检查
按照领导小组安排,县河长制办公室不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导检查:
(一)中、省、市、县有关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审定或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督导检查的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则自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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