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招标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承包人有关事宜,已经县政府第十届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废止后全县规范招标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承包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规模以下范围
招标规模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额度以下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
二、项目审批管理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废止后,招标规模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在采购计划实施备案前,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不再核准招标事项;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先进行财政评审,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完善相关建设手续。
三、招标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的确定方式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达到了政府采购标准的且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包人。
(二)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鼓励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的设施设备等承包(供应)单位,并形成会议纪要,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中、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现行中、省、市有关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承包人。
四、采购最高限价
对招标规模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设置采购最高限价。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最高限价,是指在采购预算价或财政评审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下浮比例不低于8%;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类项目(市场询价除外)的采购最高限价,是指在采购预算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下浮比例不低于10%;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最高限价,是指参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计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下浮比例不低于20%。
五、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监督,对未按规定确定招标规模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的业主,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原《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蓬府发〔200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