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队:
现将《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18日
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期部分省市发生多起燃气事故的惨痛教训,从严从实抓好城镇燃气安全执法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遂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蓬溪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为期一年的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规范我县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依法打击震慑非法违法涉气行为,坚决遏制燃气重大事故发生,有效防范和化解城市运行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时间
本次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燃气专项执法行动”)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
三、工作任务
(一)执法重点事项。依据《蓬溪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牵头事项涉及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重点执法事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监管信息交互共享机制,落实专班专人负责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及时启动执法调查工作,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立案查处。
1.燃气市场准入不严格,未持续开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问题排查整治,对燃气企业无经营许可或超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执法力度“宽松软”,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清理出燃气经营市场,没有加快淘汰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具备燃气安全管理条件和能力的城镇燃气企业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3.违法新建、改建、扩建CNG、LNG站等燃气设施,违法储存和使用CNG 或LNG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4.新改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不符等行为。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违法行为。[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5.未按《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建设燃气设施的。[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6.燃气设施被违章占压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二)问题线索核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的联合检查行动,及时核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检查发现的下列问题线索,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1.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未定期开展维护检测,设施设备使用不正常。[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2.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等相关规定开展燃气设施检查维护。[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3.燃气经营者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不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4.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将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5.排查出的燃气经营者无(失效)经营许可证问题未整改到位。[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6.对民用燃气的加臭剂加注时间、加臭装置的起始加注量、用户管网末端检测加注浓度不达标等问题。[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7.输配气场站、CNG站、LNG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重点部位存在的带病运行、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8.未按规定将燃气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9.在建燃气工程项目存在使用不合格材料、未规范开展主要管材质量检验,不按方案施工,不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管道焊接质量检验,未验收先通气、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问题。[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0.燃气设施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建设档案资料备案。[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1.未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范》等燃气规范标准组织燃气工程设计和施工验收的。[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12.在建燃气工程项目相关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3.燃气设施被建构筑物等违规占压。[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14.燃气管道穿越密闭空间未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15.管道燃气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16.液化石油气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组违规与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17.气瓶违规设置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厨房。[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18.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热水器、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19.不按规定安装、维护和检测、更换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0.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第三方施工期间未落实专人监护。[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1.非法储存瓶装气。[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2.用户私拉乱接,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3.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热水器、连接软管和减压阀。[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4.公共燃气设施和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隐患问题。[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5.在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等隐患问题。[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6.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等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7.使用的燃气具熄火保护装置失效或燃气具超期使用的。[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8.热水器无烟道或烟道未有效伸出室外。[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29.燃气管道与燃气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其长度超过2米,或有接口。[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以燃气专项执法行动为契机,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开展行之有效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普及城镇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使用燃气。
(三)强化执法联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开展联合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对涉嫌犯罪的相关违法线索,按“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处罚结果,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为信用管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四)强化目标导向。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目标、“铁腕”执法、序时推进,严厉查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问题线索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纳入燃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台账的严格实行销号制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燃气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
(五)强化督查督办。为切实抓好燃气专项执法行动,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重点执法事项进行统筹推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开展对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强对全县城镇燃气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适时开展工作督导和案件督办,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或提级查办,对重视不够、履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组办公室。
附件: 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