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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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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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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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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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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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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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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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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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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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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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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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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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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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拥军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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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业务股制定评选方案。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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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9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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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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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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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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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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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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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业务股制定评选方案。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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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9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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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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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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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拥军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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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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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9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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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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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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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二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
拥军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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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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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9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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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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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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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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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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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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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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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9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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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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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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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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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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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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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9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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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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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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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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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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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有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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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9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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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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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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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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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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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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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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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9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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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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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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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移交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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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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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9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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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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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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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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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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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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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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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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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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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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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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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移交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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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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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9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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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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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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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
移交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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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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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9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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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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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干部移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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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接到转业复员干部报到通知后,应当组织转业复员干部在30日内办理完各种手续,按照报到通知规定的时限报到。 |
移交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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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接到转业复员干部报到通知后,应当组织转业复员干部在30日内办理完各种手续,按照报到通知规定的时限报到。 |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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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49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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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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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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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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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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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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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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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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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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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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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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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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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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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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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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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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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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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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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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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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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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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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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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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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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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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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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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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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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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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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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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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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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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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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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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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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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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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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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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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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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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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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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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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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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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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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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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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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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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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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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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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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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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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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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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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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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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