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5年4月)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25 10: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宠康动物诊所发布未经审查的兽药广告案

遂蓬市监处罚〔2025〕29号

庞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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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宠康动物诊所

蓬溪县宠康动物诊所发布未经审查的兽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5年4月9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槐花镇卫生院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遂蓬市监处罚〔2025〕30号

陈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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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槐花镇卫生院

蓬溪县槐花镇卫生院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5年4月10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金桥镇卫生院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遂蓬市监处罚〔2025〕31号

文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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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桥镇卫生院

蓬溪县金桥镇卫生院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5年4月10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常乐镇肖氏日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遂蓬市监处罚〔2025〕36号

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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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常乐镇肖氏日杂店

蓬溪县常乐镇肖氏日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5年4月21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小军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遂蓬市监处罚〔2025〕34号

王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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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军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2025年 4月 15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登洪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遂蓬市监处罚〔2025〕35号

唐登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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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登洪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2025年 4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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